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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没有物权的情况下, 我国法律是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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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 11: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比如说我有一块农田在科技开发区旁边, 经过几年有了开发价值, 然后有关部门重新分配农田, 我的田地被划到离开发区很远的地方了, 面积是相等的. 如果有土地所有权, 我可以发起民事诉讼, 向有关部门索取经济补偿. 不过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的估价对于此案不成立. 而我作为一个农民, 对土地的使用基本限于农作物的经济收入. 从这个角度讲, 重新分配并未对我造成经济损失. 所以我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发表于 2012-6-3 11: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楼主zacharyt于2012-06-03 11:40发表的 法律问题, 没有物权的情况下, 我国法律是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的呢? :
比如说我有一块农田在科技开发区旁边, 经过几年有了开发价值, 然后有关部门重新分配农田, 我的田地被划到离开发区很远的地方了, 面积是相等的. 如果有土地所有权, 我可以发起民事诉讼, 向有关部门索取经济补偿. 不过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的估价对于此案不成立. 而我作为一个农民, 对土地的使用基本限于农作物的经济收入. 从这个角度讲, 重新分配并未对我造成经济损失. 所以我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没有法律保障的行为是非法的。
发表于 2012-6-3 12: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知道在魔都类似的状况一般采取政策导向和谐为主,对相关农民经济给予补偿的,比如房子,农村户口改城市户口,免费缴纳多少年的三金或者四金,给予城市工作(甚至包括吃空饷一般俗称征地工),这个主体思路可以说从改革之前就开始实行的了,我所知最早的类似操作实例就是二军大扩建的时候征用附近农田就是给予相关农户工作,住房、、、
我在想就算魔都经济全国比较发达法制化制度化相对先进的地方还对这类问题采取政策导向人治操作的方法,这类问题在天朝若是讨论法律相关无异于。。。不多说了就
发表于 2012-6-3 12: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推理】这是米国的法学院里的诡异问题的样子
发表于 2012-6-3 12: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产权,就没有很多的补偿
基于维稳,还是会给一些但和有产权的就差很多

以前住了20年的老房子是单位的,因为没有产权(曾经单位腐败贪污弄掉了),原住户都要迁走
最后给的解决方案是,在原址盖的商品房按成本价出售给原住户(可买面积按原住户拥有的算,多出的按市价),不买的,开发商按XXX价格收回


意思就是,住了20年,人家想开发这块地,不但没补偿,你不出钱买新楼还要被赶走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12: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orochi2k于2012-06-03 12:07发表的  :
【推理】这是米国的法学院里的诡异问题的样子
我觉得较真起来应该比这个诡异得多.

我刚刚又查了查, 好家伙居然都在宪法里. 原来还以为中国宪法可以重来不翻呢...

按照现有的法律, 我说的这个情况通常都是农民没有诉讼依据的. 排除阿蒙提到的补偿政策, 土地轮换是在农村当地政府的职权范围内的. 农村土地不能商用, 必须通过政府收购, 经过开发审批才能进入市场. 基本上政府是掌握定价权的. 那么农民"可以预见的经济收入"实际上也是由政府掌握的. 如果在估价过程中, 重新划分前后的两块土地价格相等, 那么农民就没有诉讼依据. 那么政府一手掌握着土地政策, 一手掌握着定价权, 这个情况的长期结果就是现状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12: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i火花于2012-06-03 12:17发表的  :
没有产权,就没有很多的补偿
基于维稳,还是会给一些但和有产权的就差很多

以前住了20年的老房子是单位的,因为没有产权(曾经单位腐败贪污弄掉了),原住户都要迁走
最后给的解决方案是,在原址盖的商品房按成本价出售给原住户(可买面积按原住户拥有的算,多出的按市价),不买的,开发商按XXX价格收回
.......
你说得对. 在现有法律下, 补偿的唯一动机就是维稳了. 好端端的一个民事问题升级到了政策问题, 政策问题又升级到了ZZ问题, 当初编宪法的人脑子里面盛的浆糊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12: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手贱查了一下. 这个宪法是领袖带着他几个秘书起草的, 其中没有法律学者. 突然感觉一切都有了解释. 我觉得批评领袖大可以不用集中在他的孙子身上, 直接拿宪法拍他脸上就可以了...
发表于 2012-6-3 13: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啪啪啪!!!
小姜饼开门我是抄水表的啊不免费体检的。。。
发表于 2012-6-3 13: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7楼(zacharyt) 的帖子

当初起草这个,是为了把地从地主手中拿走

结果现在地主换人了
发表于 2012-6-3 13: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没有法律。
发表于 2012-6-3 13: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i火花于2012-06-03 12:17发表的  :
没有产权,就没有很多的补偿
基于维稳,还是会给一些但和有产权的就差很多

以前住了20年的老房子是单位的,因为没有产权(曾经单位腐败贪污弄掉了),原住户都要迁走
最后给的解决方案是,在原址盖的商品房按成本价出售给原住户(可买面积按原住户拥有的算,多出的按市价),不买的,开发商按XXX价格收回
.......

有产权就是1:1.3(原房越高比越低)~2.0(2.0都是矮房子)面积回建,要多按市价。

。。。年轻~中年都喜欢(一般1.5K~3K一平米看地段),但一钉子就完蛋。。。饲料厂听说有钉子,结果我朋友都家人郁闷到七。。。那朋友天天抱怨,烦。。。恨不得钉子灭亡。

地不清楚,但房子处理好像都是住够几十年的房子,没有证也算(只是村民房,单位没戏。。。因为产权在单位。)。不过打折扣。。。

单位房就这样,以前经常搬家的路过。。。
发表于 2012-6-3 14:5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zacharyt于2012-06-03 12:40发表的  :
又手贱查了一下. 这个宪法是领袖带着他几个秘书起草的, 其中没有法律学者. 突然感觉一切都有了解释. 我觉得批评领袖大可以不用集中在他的孙子身上, 直接拿宪法拍他脸上就可以了...  
当时那个社会有几个专业人才,很多政策都是摸着石头过河。那么多年战乱,真能留下很多专业人才就好了,当然也要高层能听的进去。这还不算以后那十多年的动乱破坏。
发表于 2012-6-3 16: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姜饼可以查查baltimore vs barron
罗马和法律都不是一天建成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20: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paladin025于2012-06-03 16:57发表的  :
姜饼可以查查baltimore vs barron
罗马和法律都不是一天建成的
这个不用查, 现在我还记得这个案子的概要.

问题是, 美国宪法对于物权和政府侵权是有明确界定的. 这个案子是有宪法依据的. 在我国, 类似的案件是没有宪法依据的.

宪法的成文必然是一天建成的(好吧, 半年也可能). 然后修修补补什么的都是有必要的. 就算是当年"人才缺乏", 这个洞50年还堵不上?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20: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hhj12于2012-06-03 13:31发表的  :


有产权就是1:1.3(原房越高比越低)~2.0(2.0都是矮房子)面积回建,要多按市价。

。。。年轻~中年都喜欢(一般1.5K~3K一平米看地段),但一钉子就完蛋。。。饲料厂听说有钉子,结果我朋友都家人郁闷到七。。。那朋友天天抱怨,烦。。。恨不得钉子灭亡。
.......
这个是在国有土地上的福利房, 也是我国一大特色.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21: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关于"人才缺乏"的问题. 姜饼小人手头恰好有媒体资料.

http://blog.renren.com/share/244325990/6017999455

根据这篇文章, 文中的"东吴大学"是1952年撤销的.

我也无意翻出红色的旧账来说. 不过结合历史背景,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否适用, 这个问题其实不难回答.
发表于 2012-6-3 22: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肉刑外,我国法律比大清律乃至大宋律都要落后,也就类似于个天朝田亩制度……
发表于 2012-6-3 23: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当地的乡村干部有权处理土地的使用~
现实中连很多房子都是小产权房,而土地所有权虽说是集体所有,但最后决定权在当地县政府~
私人或企业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房产仍具有所有权,涉及到国有土地由国资委和国土资源局管理~
军队用地由军队管理,当然中间的猫腻不少~
以上难友提出的现状,在国内并不少见~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23: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8楼木铎咖啡于2012-06-03 23:05发表的  :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当地的乡村干部有权处理土地的使用~
现实中连很多房子都是小产权房,而土地所有权虽说是集体所有,但最后决定权在当地县政府~
私人或企业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房产仍具有所有权,涉及到国有土地由国资委和国土资源局管理~
军队用地由军队管理,当然中间的猫腻不少~
以上难友提出的现状,在国内并不少见~
确实啊... 说是中年人生活的中心话题也不为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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