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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就韩寒诉方舟子事件答《新京报》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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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4: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韩寒诉方舟子事件答《新京报》记者问
采访人:刘雅婧(新京报文化记者)
受访人: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记者:方韩之战让大家开始关心舆论批评的底线伦理,从专业角度,您认为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批评底线?对于文艺作品、艺术创作的批评,如何展开才是不违背底线的。
陈有西:对韩寒起诉方舟子,我认为是很正常的。不用过度解读,不会影响到舆论监督的底线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质疑别人,但是这种质疑应当是建设性的,有依据的,甚至应当是善意的。不能无端怀疑,没有把握就在网上大肆传播造成倾向性影响。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不属于文艺批评,也不是文艺理论的百家争鸣问题,更同学术批评无关。而是对韩寒的基本人格的一种否定。不是说他的《三重门》写得好不好,属于什么流派,水平差不差,而是说根本不是他写的,是枪手的作品。这对于韩寒来说,就是一种毁灭性的诽谤。如果这个作品真是枪手的,韩寒就只能默认;从此他的文学形象和人格形象都将一落千丈;他现在选择走上法庭,通过公开审判公布他的手稿,证明他的原创性,是依法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和人格权。因此,不能把依法维权,说成是扼杀舆论批评。中国虽然还没有《新闻法》,但是民法中保护人格权名誉权的法律规范已经是完备的。
记者:现在舆论大多将矛头指向"有罪推定",从专业角度来看,什么是有罪推定,方舟子要求韩寒证实文章是自己写的,这一行为是否相符。
陈有西:这里很多读者有一个法律概念上的误解,把民事侵权和刑事违法搞混了。韩寒提起的是民事上的名誉权诉讼,没有控告方舟子刑事犯罪。诽谤罪确实也是可以自诉的。但韩寒选择的还只是追究其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十万元名誉和财产损失。中国法律对于诽谤行为,有三种救济渠道。一是民事的,《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二是治安处罚,《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是刑事追究,刑法有“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所以韩寒要证明方进行了捏造诽谤,方要证明自己没有捏造诽谤。其关键都是证据,而不是推理。

记者:国外有没有关于因批评文艺作品、艺术创作而涉“诽谤罪”的判例?请简单例举一二。
陈有西:根据韩寒的经纪人的公告,是因为在2012年1月19日至28日期间,方舟子在微博账户上连续发表、评论和转发文章,明确指出韩寒作品“找人代笔”“包装”,“造成对韩寒名誉权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韩寒将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公开更正、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因此,这不是一个刑事“诽谤罪案”,只是一个民事上的名誉侵权案。这不用找国外判例,中国就很多。走刑事控告还是民事自诉,一看后果严重程度,二看原告自由选择渠道。因为诽谤刑事也是自诉案,不告不理。韩寒选择的是民事侵权索赔。
记者:您认为,走上法律程序之后,最终结果可能是怎样?
陈有西:从现有证据看,韩如果拿出了手稿,而方只是凭他的分析推理,又没有办法证明这些手稿是假的,那么他必输无疑。而不是他自己说的,在上海就打不赢,好象在北京就会赢。他也太小看中国法院了。如果是刑事自诉控告,韩寒就相当于公诉人,要证明方进行了捏造诽谤,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行。而方则要证明他的质疑都是有证据的,没有捏造和贬低韩的人格。双方都有举证义务,最后由法庭来判断。现在一些人物在网上整天骂人,越来越肆无忌惮,选择一些案件进行诉讼是有必要的,可以正视听,明真相。用法律来梳理社会评价标准。让一些骂人英雄知道中国是已经有一些法律规范的,这是一种社会进步而非抑制批评。

发表于 2012-1-31 14: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且不论双方是非,起码有一条方舟子是不对的,就是公然说不管官司结果如何都不影响他对韩的分析,按理说如果老方败诉就必然要“停止侵权”、“道歉”,怎么可能不影响呢?
发表于 2012-1-31 14: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话说回来,这个案子老方未必输,反正就是“质疑”,根据公开发表的资料进行分析、推理,没有捏造事实啊?
发表于 2012-1-31 15: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tood于2012-01-31 14:54发表的  :
不过话说回来,这个案子老方未必输,反正就是“质疑”,根据公开发表的资料进行分析、推理,没有捏造事实啊?

看怎么推理了
举个例子:“熊吉很猥琐,蚊叔长得像熊吉,所以蚊叔也很猥琐。”
这就有点诽谤的意思了吧。
发表于 2012-1-31 15: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意外感染于2012-01-31 15:03发表的  :


看怎么推理了
举个例子:“熊吉很猥琐,蚊叔长得像熊吉,所以蚊叔也很猥琐。”
这就有点诽谤的意思了吧。
韩寒胜诉之后可以让法院执行,从新浪微博中彻底封杀方舟子(停止侵害解释)
发表于 2012-1-31 16: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tood于2012-01-31 14:54发表的  :
不过话说回来,这个案子老方未必输,反正就是“质疑”,根据公开发表的资料进行分析、推理,没有捏造事实啊?
这个法学家的意思是,你可以质疑韩寒写的烂之类的,但质疑文章不是他写的,就涉及到侵犯名誉权,这和捏造事实与否无关
发表于 2012-1-31 17: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绕回来: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也就是说不一定非得是捏造事实才构成,所以韩少也有一定胜算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31 18: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方舟子只是质疑,不管他质疑的方式有多么扯淡,都不构成诽谤。但是他既然明确说“韩寒肯定有代笔”(见网易娱乐的专访),那就跑不掉了。
  虽说如此,中国的名誉官司从来都是个笑话,所以胜算也不能说大。其实韩少最好的策略确实是不理他,估计是实在被骚扰得太烦了而且还有人趁机借题发挥还真有那么多傻逼跟着方舟子叫再加上(可能)路金波等人撺掇一下,最后还是光着膀子上了。
  其实最冤的是麦田同学……明明认错下台就完了结果这个名誉官司把他也给轰了(不轰他是不可能的,方舟子那一套他一样没落下),偏偏Y又好面子,跳出来说“要质疑到底”,这官司打输了你岂不是赔到底啊……
发表于 2012-1-31 18: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tood于2012-01-31 14:54发表的  :
不过话说回来,这个案子老方未必输,反正就是“质疑”,根据公开发表的资料进行分析、推理,没有捏造事实啊?
走刑事不一定输 但民事肯定会输 律师很聪明
发表于 2012-1-31 20: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方未必输啊,不过法院就算受理了,估计也得拖一个月以上才判决,拖个两三月也有可能,到时这事也该过气了吧
发表于 2012-1-31 21: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意外感染于2012-01-31 15:03发表的  :


看怎么推理了
举个例子:“熊吉很猥琐,蚊叔长得像熊吉,所以蚊叔也很猥琐。”
这就有点诽谤的意思了吧。

喂喂喂!你皮痒是吧?
发表于 2012-1-31 22: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吸血鬼王于2012-01-31 21:06发表的  :


喂喂喂!你皮痒是吧?

痒了那么久你才发现,太迟钝了吧?

其实那个句式不太对,应该是:
XX很猥琐,YY也很猥琐,所以XX与YY肯定有那啥……关系……
发表于 2012-2-1 09: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粉丝是不管这些的,韩和方的问题归要结底是TM长相问题。
发表于 2012-2-1 17: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方是感觉刚被调动起来,麦田又突然退出,感觉没面子,所以得把戏做完。
发表于 2012-2-1 18: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废土之手于2012-02-01 17:57发表的  :
老方是感觉刚被调动起来,麦田又突然退出,感觉没面子,所以得把戏做完。

按韩方的说法,麦田有捏造数据的问题(我没细看),这是很要命的,打官司输面很大。老方主要纠缠文风等问题,应该不存在捏造数据的把柄,但其杀伤力也相对较弱。两人路子不同,麦田的退出对老方其实影响不大,但“面子”无疑是此战主要原因,老方就是个不依不饶的主,战起来了就不可能轻易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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