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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死不该死,翻翻嘴皮子【转载】何胜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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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5 04: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刺杀法警钟世鑫凶犯何胜凯被维持死刑判决
2011年02月19日11:33 中国青年报白皓12246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2月16日11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何胜凯故意杀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钟世鑫一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被告人何胜凯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2009年10月14日下午,何胜凯闯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一楼大厅,持刀对该院的法警、保安员、保洁员等4人进行连续刺杀,造成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支队长钟世鑫死亡,另外两人重伤、1人轻微伤。

  因为和2008年7月1日发生的上海杨佳袭警案时隔仅一年多,两名案犯的作案手段又同样凶残,都造成公安、司法机关人员伤亡,在网上,网友们也将这起案件称为“贵州杨佳”案。

  二审宣判现场何胜凯两次大叫

  2月16日10时40分,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十几名带红袖标的工作人员在法院门口执勤。20分钟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这里对何胜凯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宣判。

  10时45分许,带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盖章的“旁听证”,何胜凯的两个姐姐进入法院大门。在法庭门口的安检处,几名警察对进入法庭旁听的人逐一登记、核对身份证号码。法庭里架着一台摄像机。

  何胜凯的二审代理律师刘晓原注意到,法庭现场大约有60个座位,大约有30人旁听,剩下的座位空着

  被带上法庭后,刘晓原发现何胜凯向旁听席扫了一眼,然后站进被告席,双手一直扶着面前的栏杆,“他一直在东张西望,不知道在看什么,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一点也不像要面临决定生死的审判。”

  刘晓原说,在审判长宣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的过程中,何胜凯突然大声叫着:“这是一起政治案件。”法警立即予以制止。

  裁判书宣读完毕后,法警把何胜凯带离法庭。

  “这时何胜凯又变得狂躁起来,大叫着说了五六句话,用的是方言。”刘晓原说。

  整个宣判过程持续了约20分钟。拿着判决书,刘晓原走出法院的大门,不停地按手机,11时23分,“何胜凯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内容出现在他的微博上。

  宣判结束后,何胜凯的姐姐在现场情绪激动,一直流着眼泪,直到心情稍微平复才离开法庭。“我不知道还能不能见到他,他是个罪犯,但对我来说,他是个弟弟。”二姐何胜先说。

  “刑事责任能力”成为案件焦点

  2010年6月7日,何胜凯案异地审理,由贵州省铜仁地区检察分院向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7月9日,何胜凯案在铜仁地区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何胜凯及其家人、辩护律师、受害人亲属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公诉机关指控何胜凯犯故意杀人罪且在2005年有过犯罪被判刑二年六个月的记录,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2010年7月21日,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何胜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这一结果,何胜凯提出上诉。

  刘晓原说,种种迹象表明,何胜凯的精神可能存在问题,上诉是为了争取给何胜凯一个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机会,判定他是不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何胜先告诉记者,弟弟何胜凯在2008年因邻里关系发生纠纷,持刀将邻居砍成轻伤,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弟弟出狱后,就开始为自己的案子上访,“原因是觉得两年半的刑期太重了,还怀疑有人伪造了判决书。”

  为了帮助弟弟早日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何胜先经常劝说何胜凯打消上访的念头,还帮助他考取了驾照,在小镇上开了一个文具店。

  经营小生意的空余时间,何胜凯依然坚持上访。何胜先说,每次弟弟上访回来都会发牢骚,并逐渐怀疑“有人要下毒陷害我”、“我卷入了权力争斗”、“法官警察拆散了我和女朋友”。

  何胜先说,何胜凯一度不敢吃家里或饭馆的饭菜,不喝家里的水,只吃商店里包装的东西,坚称有人要陷害他,有人对他下毒。

  检方认为,何胜凯在公安机关审讯时,供述自然流畅,在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回答问题准确切题,且无家族病史,法院不应支持对何胜凯做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意见

  记者查阅法律规定时发现,司法精神病鉴定委托只能由司法机关提起,其他组织或个人只能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何胜凯的一审辩护律师在此案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申请启动司法精神疾病鉴定,但均遭拒绝

  上诉时,何胜凯提出“一审法院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证据不足,对不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有异议”,辩护人提出“申请对何胜凯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辩护意见。

  2010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何胜凯故意杀人案二审公开审理。刘晓原称,法官并未当庭驳回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申请,称还需“综合考虑”,由合议庭最终讨论决定。

  精神病学专家:何胜凯患有精神分裂症

  2月15日下午,二审宣判前一天,刘晓原在看守所见到了何胜凯。当时刘晓原最想知道的,是司法机关有没有对何胜凯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让刘晓原失望的是,何胜凯说,既没有司法机关的人来找他说任何鉴定的事,也没有医学专家找他谈过话。

  会面中,刘晓原希望,何胜凯能给妈妈、姐姐、家人有点交代,何胜凯说自己没什么要交代的,让何胜凯写点什么,也被他拒绝了。

  会见进行大约1个小时的时候,何胜凯主动提出“就到这里吧。”

  “可能是没鉴定,但也许是何胜凯没说?”直到开庭前,刘晓原还抱着一丝希望。宣判过程中,刘晓原发现,何胜凯的申请和自己的辩护意见没有得到支持。

  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裁定书》上列出了“其在作案前曾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住宅小区和办公楼进行踩点并打探法院院长的住处”;“为便于作案,其穿行动灵活的运动装、牛仔裤、休闲鞋”;“为掩饰自己的面容,防止被认出来,其头戴帽子”等13项行为,认定何胜凯在作案前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且作案报复对象特定,作案前、作案中、作案后思维清晰,准备充分,思考问题逻辑性强,有着极强的自我控制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意识,其行为具有非常明确的计划性、目的性和风险性。

  《裁定书》还指出,何胜凯在一审庭审中状态正常,回答问题准确切题,无不正常情况,证人杨梅等7人平时未发现何胜凯有异常表现,家族也没有精神病史。

  因此,法院认为何胜凯要求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刘晓原认为,对何胜凯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是一种司法程序正义的体现,是不是有精神疾病,应该交由医学部门鉴定,不应该由表面现象推理断定。

  全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课题组成员、旅美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曾见过何胜先,也看过何胜凯的案件材料。

  “我已经为何胜凯案写了4篇文章,寄给相关部门,我个人认为他患有精神分裂症。”刘锡伟说,他的精神分裂的症状就是“妄想”。

  刘锡伟进一步解释说,从已经获得的材料分析,何胜凯有3种“妄想”:第一种是“被害妄想”,因为他回家就找摄像头,感觉有人监视他,还要拆散他和女友;第二种是“夸大妄想”,因为他说自己是国家领导人的接班人,自己遇到了“政治案件”;第三种是“物理作用妄想”,因为他说有“时空穿梭机”,能做到心灵感应。

  “有的人认为何胜凯精神有问题,有的人认为何胜凯精神没有问题,与其争论不休,为什么就不能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呢?那样最有说服力。”刘锡伟说。

  案件还应有更多反思

  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周伟教授认为,何胜凯是不是患有精神病,这是个医学问题,对于何胜凯申请鉴定,“应该慎重对待。”

  周伟认为,最有说服力的方式,是通过精神病学专业人士把情况说清楚,既不要忽略法律已有的规定,也不能轻易放过一个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罪犯,“科学的结果会让案件产生更大的正面影响,带来的社会效应就是人们会更尊重司法,这也是法制教育的过程。”

  周伟认为,“何胜凯案”、“杨佳案”等案件暴露出的更深层次问题,是社会各方面化解纠纷、矛盾的手段单一,突出的体现是:一场纠纷平息了或一个案子判完了,还遗留下许多矛盾没有解决。

  周伟发现,社会里有一批“高危人”,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心里怀有仇恨,抱怨政府和社会,当这些“高危人”的心理问题积聚到达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用疯狂的方式报复社会,受伤的是无辜的人,受害的是整个社会。

  “政府、司法机关、民间组织都应该更负责任,时刻保持服务意识,主动传播好的经验,还要主动改正出现的错误,社会的可信度才能提升,才稳定。”周伟说。
 楼主| 发表于 2011-4-5 04: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想杀掉的,不给他申辩机会,也不让人围观,更不让他有机会“声泪俱下”“呈递请愿书”,也不搞什么几百人的调查。。

想杀掉的,不管是不是精神病患者,都不允许做精神鉴定,反正说你不是你就不是是也不是,一律先杀掉再说。

想杀掉的,也没有中国公安大教授李玫瑾(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u/1270577247   敬请围观)出来解释他的动作是不是习惯性砸钢琴,是不是情绪激愤。

该死不该死,动动嘴皮子。有权没有权,待遇两重天。

开好车泡美女,读名牌戴金银。胡斌启铭药家鑫,杀人仍可活命。
被警欺受官凌,住窝棚缺安宁。杨佳胜凯胡文海,好汉千古留名!
发表于 2011-4-5 09: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哟,拿菜刀砍邻居,发神经就杀法警的,在楼主这儿就变好汉了?
梁山好汉那么好当啊?

做过精神鉴定没,少则数月多则几年。
当断就断,不断自乱。
发表于 2011-4-5 09: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殺官的都是好人

有時候我在想要是要加薪捅死的是個警察恐怕網上又是另一番景象了

咦,又犯了腦補的錯誤
 楼主| 发表于 2011-4-5 09: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御神永远于2011-04-05 09:06发表的  :

做过精神鉴定没,少则数月多则几年。
当断就断,不断自乱。
哟?原来阁下做过精神鉴定啊?这么清楚??结果不出所料吧?现在是不是当上二楼的楼长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4-5 09: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异尘客于2011-04-05 09:30发表的  :
殺官的都是好人

有時候我在想要是要加薪捅死的是個警察恐怕網上又是另一番景象了

咦,又犯了腦補的錯誤
那话咋说的?当官的全拉出来干掉,可能会有冤枉的;隔一个干掉一个,绝对会有漏网的。

为官之道,当是为民造福。现在给这帮家伙降低一个标准,至少不要给百姓添乱。。。就是这种低级标准,做到的又有几个?赖在位置上面不肯挪窝的又有几个?为了保住位置(以及带来的一切权力和权利)所用出来的各种不择手段的违法乱纪的事情的又有几个???
发表于 2011-4-5 09: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第13号太保于2011-04-05 09:37发表的  :

那话咋说的?当官的全拉出来干掉,可能会有冤枉的;隔一个干掉一个,绝对会有漏网的。

为官之道,当是为民造福。现在给这帮家伙降低一个标准,至少不要给百姓添乱。。。就是这种低级标准,做到的又有几个?赖在位置上面不肯挪窝的又有几个?为了保住位置(以及带来的一切权力和权利)所用出来的各种不择手段的违法乱纪的事情的又有几个???
这样一看,文革打倒官员和知识分子反而是好事了。。。

算了,不添乱了。 到时候又兜民主上了
发表于 2011-4-5 10: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4楼(第13号太保) 的帖子

你人身攻击了,我可是就事论事。
精神病鉴定确实旷日持久。
看到杀官就叫好,和没人性没什么区别。
发表于 2011-4-5 10: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能说这个律师想出名想疯了, 连最基本的职业道德都没有, 保密条例也不遵守, 居然在微波上就当事人的案情发表评论, 被告该不该死我不知道, 这个律师如果在欧美肯定保不住执照了.
发表于 2011-4-5 10: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咱先不說何盛凱以前是不是被法院冤枉了,是不是真有精神病,先看看他殺的是什麽人。

“何胜凯闯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一楼大厅,持刀对该院的法警、保安员、保洁员等4人进行连续刺杀”

何盛凱殺的是和他以前案子一點關係都沒有的法警、保安员、保洁员,這樣的人,居然能被升格成“好漢”,實在是不可理喻
发表于 2011-4-5 10: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6楼(luoboc) 的帖子

都一样,都是以“全”为大,以法为轻。
发表于 2011-4-5 10: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见是精神病恶性犯罪都该死,不得赦免(当然不敢大声说出去。。。。)
发表于 2011-4-5 10: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ldx1202于2011-04-05 10:10发表的  :
我的意见是精神病恶性犯罪都该死,不得赦免(当然不敢大声说出去。。。。)
其实早就达成共识了, 所以精神病院比监狱变态.......
发表于 2011-4-5 10: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2楼zacharyt于2011-04-05 10:12发表的  :

其实早就达成共识了, 所以精神病院比监狱变态.......
还不如趁早一枪毙掉省公共资源,剩下的器官还能拿出去。。。咳咳咳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4-5 10: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死,绝对的该死。

警察在哪抓到他的?在他家里,抓他的时候他还在看电视。

杀完人不赶紧跑路,在家里呆着干什么?等别人来抓?
这种人不该死什么人该死?
发表于 2011-4-5 12: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ldx1202于2011-04-05 10:15发表的  :

还不如趁早一枪毙掉省公共资源,剩下的器官还能拿出去。。。咳咳咳

喂喂  精神病人也是有生存权的吧

要是省公共资源,干嘛建敬老院 ,直接安乐死然后做火腿肠算了
发表于 2011-4-5 12: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4楼delcmos于2011-04-05 10:18发表的  :
该死,绝对的该死。

警察在哪抓到他的?在他家里,抓他的时候他还在看电视。

杀完人不赶紧跑路,在家里呆着干什么?等别人来抓?
.......

这是真精神病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4-5 13: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老孤独于2011-04-05 12:36发表的  :


喂喂  精神病人也是有生存权的吧

要是省公共资源,干嘛建敬老院 ,直接安乐死然后做火腿肠算了
老人有生存权,危害性强的精神病没有生存权。
发表于 2011-4-5 13: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敢杀人就得有承担后果的准备  
杀人偿命 仅此而已

无奈 现在的法律制度可以波动的范围实在太大了
发表于 2011-4-5 13: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精神分裂有一半左右会自愈或者药物治疗下痊愈,剩下中一半需要药物维持,剩下的就比较悲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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