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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法律上算强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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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1: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he.people.com.cn/n/2012/0801/c192235-17307414.html

拿着朋友送的免费洗浴票,家住(陕西)咸阳的陈女士一家和朋友胡女士一家,第一次踏进洗浴广场。昨日(7月31日)上午,当两家人准备结账离开浴场时却被告知,陈女士13岁的儿子鹏鹏,在浴场内消费了由技师提供的“性服务”,浴场要求陈女士为鹏鹏消费的198元买单。浴场凭什么向一个13岁的孩子提供性服务?在得到浴场女技师确实为鹏鹏提供过“性服务”的答复后,愤怒的陈女士当即选择了报警。

“我听后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昨日中午12时20分许,做完报案笔录的鹏鹏和父亲孟先生、胡女士一起,从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新兴路派出所内走出。鹏鹏一直低着头,说起上午发生的事情,孟先生和胡女士仍觉得不可思议。

孟先生说,前段时间朋友给了几张抗战北路亚龙湾浴场的洗浴票。7月30日天气炎热,他便和胡女士一家相约,带着各自的孩子一起到浴场洗浴。因为工作原因,30日下午6时许,陈女士和胡女士二人先带着鹏鹏和胡女士15岁的女儿一起来到浴场,孟先生和胡女士的丈夫刘先生随后赶到。

当晚,两家人在浴场洗完澡后,便在休息大厅休息。昨日上午8时许,因为要上班,孟先生和刘先生先行离开了浴场。“没想上班没多久,我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孩子‘被性服务’了。我听后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撂下电话便往浴场跑。”孟先生说。

“技师承认给孩子提供性服务”

到浴场后,妻子告诉孟先生,早上9时左右,她和胡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准备结账离开时,收银员说他们有一张198元的按摩消费单,是由鹏鹏消费的,实际内容是性服务。

胡女士昨日下午说:“即便浴场的人这样说了,我们还是觉得不能相信,一个13岁的孩子,怎么可能有这样的消费!追问之下,鹏鹏承认了确实有个女技师给他提供了性服务,消费单上的字是他签的。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浴场经理找来了给鹏鹏提供性服务的‘51号技师’。对方在房间内也当着我们和浴场经理的面承认,她给鹏鹏进行过性服务。我们质问她为什么要给一个孩子提供这样的服务,她一直不说话,后来就离开了包间。这时,浴场提出给我们减免一半的费用,但很明显,这根本不是钱的问题。”

孟先生在了解了事情原委后,当即拒绝了浴场减免浴资的调解方式,而选择了报警。鹏鹏户口本上显示,他出生于1999年。

鹏鹏:

问过我年龄后她脱光了衣服

站在派出所门口,眼前的鹏鹏虽然有接近1.8米的身高,但一脸稚气的他看上去明显还是个孩子。昨日,鹏鹏说起自己“被性服务”的经过时,觉得十分羞愧,也很后悔当时没能控制住自己。

华商报:你是什么时间和谁一起去的亚龙湾浴场?

鹏鹏:7月30日下午不到6点,我妈带着我,胡阿姨带着她的女儿先去的,8点多时,我爸和胡阿姨的丈夫也到了。

华商报:那件事(被性服务)是怎么发生的?

鹏鹏:到浴场后,我妈她们在女部洗澡,我一个人在男部洗。大约6点15分,我洗完后,换了浴服准备到大厅休息。刚走到门口时,浴场的一个男服务生过来问我需不需要按摩,我以为这项服务包含在我们的洗浴票里,就“嗯”了一声点了下头。然后,男服务生便把我带到4楼的一个房间,房间内有一张大床、电视机等。我在里面坐了会儿,一个女服务生拿了一张单子进来让我签,我签了后感觉不对劲,想回到三楼大厅,却发现四楼通往三楼的铁门推不开。

华商报:然后你又返回房间了吗?后来又发生什么了?

鹏鹏:我只得又返回房间。过了两三分钟,一个女的进了我的房间,说了几句话后,她把自己的衣服全都脱了躺在床上,我控制不住,把自己的衣服也脱了,她给我戴了避孕套,并和我发生了性关系。大约15分钟后,我下楼回到了休息大厅。华商报:你们说话时,那个女的问你的年龄了吗?

鹏鹏:她没脱衣服前,问了我的年龄,我说13周岁。她听了后,也没说什么,接着就开始脱衣服了。

华商报:你到大厅后见了你的父母,把这件事告诉他们了吗?

鹏鹏:我因为害怕,没有告诉他们发生了什么,直到第二天早上结账时,她们发现多了198元后,我才说了这件事。我妈她们知道后,特别生气,让经理找来了那个给我提供性服务的女的,她承认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妈和胡阿姨骂了她一顿,她什么也没说。

华商报:现在你怎么想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这件事?

鹏鹏:觉得自己的自控能力太差了,不应该,很羞愧,觉得很丢人。

办案民警:

从警20年第一次遇这事

“从警20多年,我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如果调查属实,这应该是一件性质非常恶劣的事件。”昨日下午,新兴路派出所一位办案民警说。上午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对事件进行询问调查,但被指给鹏鹏提供了性服务的“51号技师”,已经不知去向。

民警随即将鹏鹏父子等人和浴场主管等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在孟先生提供给派出所的两张消费单原件上,记者看到一张单据上写着“一次性浴服”收费金额为10元;另外一张消费单上品名一项下记录了一个手写字母“M”,单价为198元。孟先生说,这就是那张儿子“被性服务”的收费单。两张单据上面,都分别签了鹏鹏的名字。

下午4时许,派出所民警再次前往浴场,调取了31日上午9时前后浴场收银台的监控。

目前,警方已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民警要求浴场尽快联系事发当时在现场的收银员、女经理、“51号技师”和男女服务员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浴场声称将尽快找到并通知他们前往派出所。

浴场经理:

技师不受浴场管理?

昨日下午,记者与鹏鹏家人一同来到亚龙湾浴场。孟先生希望浴场能让“51号技师”与他一起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以排除鹏鹏被染性病的可能,但浴场经理称,他们现在也无法联系到“51号技师”。

下午3时许,浴场工作人员将孟先生请至一间房间,一自称姓穆(音)的主管突然说,上午的事情是个误会,是服务员把手牌抄错了,技师并没有给鹏鹏提供过性服务。穆主管的说辞当即遭到孟先生的斥责:“你们觉得一个没有被性服务的13岁的男孩,会给自己的父亲说他找了‘小姐’吗?早上那个技师当面承认她给我儿子提供性服务的时候,你们也有人在场,况且还一起去了派出所报案,你们现在这样说,实在是可笑。”

听了孟先生辩驳后,穆主管和浴场李经理没有再就此往下说。

据李经理说,像“51号技师”这样的服务人员并不受浴场管理,如同浴场厨房一样,属于“外包”性质。她到这里时间不长,好像是咸阳本地人,对这些人,我们一般很少和她们打交道,没有她们的身份证明,也不知道她们的真实姓名和年龄。对她的去向,只有负责“外包”的人可能知道。

专家观点:

男性被性侵无法律规定

昨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说,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强奸”仅针对女性而言,而针对男性而言,并没有对其性侵犯的明文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浴场和女技师的行为,是典型的提供色情服务及卖淫行为,应该对此采取相应制裁措施。此案的恶劣影响在于,13岁的鹏鹏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的个体,对其提供性服务,无异于对未成年个体的摧残。对于鹏鹏而言,因为年龄只有13岁,其本身并构不成刑事和行政违法。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雒毅说,鹏鹏的遭遇在现实中很难遇到,在此案中,如果提供性服务的“技师”有性病并传播给了鹏鹏,可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当事人,文中鹏鹏及家人等均为化名)
发表于 2012-8-1 11: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算
发表于 2012-8-1 11: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情我愿的交易怎么能叫强奸呢,应该算嫖宿幼女吧,恩,幼童
发表于 2012-8-1 11: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算吧,不会未成年人都算么
发表于 2012-8-1 11: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楼主辛度之末日于2012-08-01 11:32发表的 这在法律上算强奸不? :
http://he.people.com.cn/n/2012/0801/c192235-17307414.html
据李经理说,像“51号技师”这样的服务人员并不受浴场管理,如同浴场厨房一样,属于“外包”性质。她到这里时间不长,好像是咸阳本地人,对这些人,我们一般很少和她们打交道,没有她们的身份证明,也不知道她们的真实姓名和年龄。对她的去向,只有负责“外包”的人可能知道。.......
浴场也有临时工了。
发表于 2012-8-1 11: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14岁以下全算强奸的法条只适用于女童
发表于 2012-8-1 11: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真是~
发表于 2012-8-1 11: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嫖宿0 0
发表于 2012-8-1 11: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新设一条“被幼童嫖宿罪”
发表于 2012-8-1 12: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13岁。。初中生?
发表于 2012-8-1 12: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女的强奸男的不算强奸罪。。
但是这应该对未成年人构成犯罪了吧
发表于 2012-8-1 12: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奸后...打劫?好歹两项罪名
发表于 2012-8-1 12: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1楼(代号cat) 的帖子

是抢劫...怎么引用和编辑功能都不能使用了呢?
发表于 2012-8-1 12: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2楼(代号cat) 的帖子

我也不能引用不能编辑不能送可乐勉强可以评分
发表于 2012-8-1 12: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在我国法律里有这么一条
如果一个未成年的少女外表很成熟而且是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
不算是强奸未成年少女
发表于 2012-8-1 13: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显然不算。。。
不过可以认定那个工作者属于 猥亵儿童罪
发表于 2012-8-1 13: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我来给大家扫盲:
相关的罪名如下:
1、强奸罪(包括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属于强奸罪)
2、猥亵儿童罪
3、猥亵妇女罪。
4、故意伤害罪

首先对比以上四罪。
主体。这三个罪的实施者不分性别,即无论男女都可以构成本罪。虽然实际享受的通常都是男性,但提供帮助的女性一样构成共同犯罪。
客体。注意,刑法意义上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律关系。所以,这三个罪的客体,都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象。这个其实就是喵巫妖所理解的客体。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限女的;猥亵儿童罪的对象不分性别,只限不满14岁的儿童;猥亵妇女罪,显然是适用于满了14岁的女性;故意伤害罪,只要是个人就行。
责任年龄方面,无论刑事还是行政,未满14岁都是不追究责任的。

这个案件中,首先是分清,13岁的小正太才是受害者。
1、如果双方情投意合
无论男方干了什么,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女方:这是明显的性服务,行政处罚首先是逃不掉了。
刑事处罚方面,如果女方是明知男的未满13周岁,那勉强可以认定是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认定为是猥亵儿童罪。当然,勉强的地方就在于“强制”的认定上。
如果小盆友的样子看起来很成熟,没办法确认女的是“明知”。那就不构成犯罪了。

2、如果小朋友伤到了。。。话说现在的小孩子真早熟
嗯。。。这个可以勉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有录像表明是女的主动的话。。。

顺便提一下,强奸罪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而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而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这个以前是叫奸淫幼女罪,后来统一进强奸罪了。
但像喵巫妖所说,女的非常成熟,男的不查身份证是绝对不可能知道她14岁不到的话,就不构成犯罪。另外,如果男的也未成年,双方又是情投意合,没造成太严重的后果,也可以认为不属于犯罪。
发表于 2012-8-1 13: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成年
算吧?
发表于 2012-8-1 13: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6楼(doonnerdie) 的帖子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本案中该工作者没有强制猥亵儿童,而是引诱儿童与其发生性交行为,明显不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特征。

依本国现行法律,未使用强制手段而与未成年男童发生性交行为,无相应罪名。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因此本案中该工作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论证完毕
发表于 2012-8-1 13: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各位还是尽情享受基友的肉体吧。。。女性实在是太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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