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开放注册
搜索
查看: 813|回复: 34

个别网民夸大死亡人数被处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7-9 20: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别网民夸大死亡人数被处理

【天津蓟县火灾事故原因查明 个别网民夸大死亡人数被处理】事故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伤,系商厦一层东南角中转库房内空调电源线发生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谣言,公安部门对造谣传谣者进行了处理。当事人已承认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表示悔过。

@挺住围脖:我认为,天津这场大火从应急救援的及时性,数字核查的严谨性,新闻发布的快捷性,媒体介入的开放性以及领导关怀的亲民性等各项指标综合考察,都集中体现了天津的领导班子团结高效和强有力,赢得了全市人民的衷心信任和拥戴,也赢得了全国舆论的一致好评,为各地应对突发事件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同意请转



【谣言节选】@蓟县盘山旅游指南: 大家都怕,村里的大队广播嚷了,说谁也不准再谈论关于莱德的事情,再说就逮走。白色恐怖是什么意思?

@GG的月野兔:我家是蓟县的,烧了的莱德离我家走路十分钟。死了十个人纯属放狗屁!!全蓟县都开会了,不许议论,否则开除、拘留。现在领导都在渔阳宾馆开会呢,估计在商量怎么对付外面的这些说实话的人!!

@吴幼明:本人就是蓟县的 具体有多少人遇难我不想说。。数字比较大 为此事县里想披露的公务人员已经有被开除公职的了 三层以上就好像没有逃生出来的 进去收尸的一开始用担架后来就直接麻袋从上面往下丢 。。。当天晚上就开始封锁现场 有警察24小时看着,谈论此事的直接抓进去,



@胡锡进:常有政府部门要求媒体不报道涉及该部门的具体事件,或者隐瞒本应透露的信息。这种行为在政府系统里往往受到“理解”,甚至被看成是“负责任”表现。而实际上,这些就是在挖政府整体公信力的墙角,甚至可以说,这些部门和人员参与了从郭美美事件、动车危机,直到什邡和蓟县风波的缓慢制造。摘环球社评

@朱晓晓朱:昨蓟县殡仪馆外,目睹遇难者被火化后,亲属抱骨灰出来。骨灰用红布包裹,抱骨灰男子约30岁,无比悲痛,一个六七岁穿孝的男孩边哭边喊着“妈妈”。悲伤的气氛让人很是压抑。102国道上车来车往,很喧嚣。在多名政府人员与警车“押送”下,遇难者骨灰被无声地送回家。望着远去的车队,一股悲凉涌上心头。

发表于 2012-7-9 20:2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打脸?
发表于 2012-7-9 20: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河蟹路过 狗狗熊 你的图都挂了
发表于 2012-7-9 22: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看到一次不是百度用户交流所用
发表于 2012-7-9 23: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eibo.com/1584255432/yrHinfX0Y
又发现个J县大火的监控视频:通道二十八。据说是侧门。http://t.cn/zWcBlfR @点子正 求更多视频资料,大家一起来辟谣,大家一起来质疑,支持有理有据的质疑,不要胡编乱造的谣言。

点子正:2分零8秒开始出现烟雾,后面十几秒的黑暗很心痛! (12分钟前)
回复

紫霞龙阁阁主:转发微博 (13分钟前)
回复

白菜猪2009_iae:消息管控那么严,视频怎么会传出来? (13分钟前)
回复

犭良犭贝:如果所有的视频都证明商场没有锁大门,是不是该追究一下造谣者的责任了? (13分钟前)
发表于 2012-7-9 23: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能确定不是在视频失效之后才关的门呢?对我就是在恶猜而且我坚信这样恶猜很正确,当地政府的所作所为已经让我只能反着听他们说的话了。
发表于 2012-7-9 23: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60万封口费
发表于 2012-7-9 23: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鉴于英国提款机双倍吐钱不用赔偿这种新闻无人质疑,说明五毛的基础是依附于美分之上的。
发表于 2012-7-9 23: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純轉

这次蓟县大火,微博上一个流传得很广的“传言”是:商场着火后,广播里高喊“不结账不许走”,随即商场大门关上,商场如焚尸炉一样“火化”了包括100多个孩子在内的378个活人。

这个说法非常耸人听闻,但也非常符合网络谣言的特征——来源没有给出来;378的数字过于精确;“100多个孩子”像是故意引起轰动效应;发生火灾关门违背常识,发出广播的人岂不是自己也走不了?

据实地采访的记者报道,火灾发生后,是有一个门可以逃生的。因此上述这个传言至少很不精确。
发表于 2012-7-10 02: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意外感染于2012-07-09 23:28发表的  :
鉴于英国提款机双倍吐钱不用赔偿这种新闻无人质疑,说明五毛的基础是依附于美分之上的。

“英国提款机双倍吐钱不用赔偿”是假新闻么?
发表于 2012-7-10 07: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信死了那么多人,三百多人的亲友好歹得数以万计,何以现在连份未计的死者名单都没有。都被封口了?都被控制了?
发表于 2012-7-10 08: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得了得了不要討論了,我覺得三千萬是個比較靠譜的數字
发表于 2012-7-10 08: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目測有雷
发表于 2012-7-10 09: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僚机构的特点是除了政绩面子工程和应付上级外,其他方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就是所谓“冷漠推责”、“反应迟缓”,有点杂音装没听见就过去了,耐不住有些人总是JJYY,于是出手灭之
发表于 2012-7-10 09: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说死亡人数过多少就要追究领导责任么

然后你们就知道了
发表于 2012-7-11 08: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生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第十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三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2-7-11 08: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6楼(diablo7707) 的帖子

http://www.gov.cn/zwgk/2007-04/19/content_588577.htm

你那“第十四条”之后的内容哪来的?
发表于 2012-7-11 08: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7楼(tood) 的帖子

发表于 2012-7-11 09: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6楼diablo7707于2012-07-11 08:01发表的  :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人以上
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发表于 2012-7-11 09: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X国特色的35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开放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13号避难所-旧人类论坛

GMT+8, 2026-6-20 03:47 , Processed in 0.089709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