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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钱

药家鑫案二审5.20.开庭 四点上诉理由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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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1: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9楼zacharyt于2011-05-19 11:27发表的  :

死不死不是问题, 问题是如何在决定之前多赔偿家属吧, 无论怎么判都跟司法公正没什么关系(除非直接放了)....
如果是死缓,过几年就能放出来了~
本案他父母不是当事人,就算法官判赔偿再多,也与他们无关~
最多,就能赔10多W(加上他的车)吧~
发表于 2011-5-19 11: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0楼哔哔咖啡于2011-05-19 11:34发表的  :

如果是死缓,过几年就能放出来了~
本案他父母不是当事人,就算法官判赔偿再多,也与他们无关~
最多,就能赔10多W(加上他的车)吧~
看这样, 父母还是买单的吧, 难道要药某开演奏会来赚钱....

罚款不是判的, 庭外协商法庭是没有权利管的, 当然这要看当事人的态度, 这种事情, 拿了钱后悔, 没拿钱也后悔, 那还不如就拿了.....
发表于 2011-5-19 12: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6楼zacharyt于2011-05-19 11:14发表的  :
仇恨这种东西过100年之后不久没有了吗? 给家属的钱可以供小孩子上学, 小孩子又可以再供小孩子上学, 不是挺好的吗?
拿钱也是买这畜生的人头。。。
不要小看仇恨,孩子从小就没了妈妈。。。
放到这个案例里面,受害者家属公开场合的态度也很明确的,就是要这畜生的命(媒体这么说的)
如果拿钱可以给杀人犯买命的话,整个社会就完全崩坏了
发表于 2011-5-19 12: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6楼zacharyt于2011-05-19 11:14发表的  :
仇恨这种东西过100年之后不久没有了吗? 给家属的钱可以供小孩子上学, 小孩子又可以再供小孩子上学, 不是挺好的吗?
犹太人可是一直都记得纳粹呢,而且巴以冲突也一直没消停了,大英帝国至今还有爱尔兰人搞独立,更不要说老毛子土地上打不服的车臣人,就是先现在的天朝都在宣扬反日。
仇恨不会随着时间消退的。
发表于 2011-5-19 12: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3楼二福于2011-05-19 12:29发表的  :

犹太人可是一直都记得纳粹呢,而且巴以冲突也一直没消停了,大英帝国至今还有爱尔兰人搞独立,更不要说老毛子土地上打不服的车臣人,就是先现在的天朝都在宣扬反日。
仇恨不会随着时间消退的。
那药某判死了还鞭尸吗? 个人表示没有意见反正不是我同学....
发表于 2011-5-19 12: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2楼amon于2011-05-19 12:16发表的  :

拿钱也是买这畜生的人头。。。
不要小看仇恨,孩子从小就没了妈妈。。。
放到这个案例里面,受害者家属公开场合的态度也很明确的,就是要这畜生的命(媒体这么说的)
如果拿钱可以给杀人犯买命的话,整个社会就完全崩坏了
这话头可能我不应该挑明, 家属怎么说, 都是律师通的气, 表面上当然要咬住, 背后才好商量啊.....
发表于 2011-5-19 12: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44楼(zacharyt) 的帖子

在中国古代,血亲复仇是无罪的。同时期世界范围内也一样。虽然之后私人寻仇被法律禁止,但是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这样的道德文化传承还是根深蒂固。
发表于 2011-5-19 12: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Re:回 44楼(zacharyt) 的帖子

引用第46楼二福于2011-05-19 12:41发表的 回 44楼(zacharyt) 的帖子 :
在中国古代,血亲复仇是无罪的。同时期世界范围内也一样。虽然之后私人寻仇被法律禁止,但是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这样的道德文化传承还是根深蒂固。
得. 一句道德就把中国本来就不长的法制给推翻了, 不说G党的天朝了, 就算孙中山也不会赞同这种想法吧.

还是那句话, 老百姓都是希望法律顺着自己心意, 这样不叫法制, 谁要反对法制我也无话可说.....
发表于 2011-5-19 12: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5楼zacharyt于2011-05-19 12:35发表的  :

这话头可能我不应该挑明, 家属怎么说, 都是律师通的气, 表面上当然要咬住, 背后才好商量啊.....

小人有些利益至上的情绪嘛
虽然在现在这个社会是主流
但你要知道世界上有非主流

所以才有些东西说“农村人麻烦”这种话,因为用钱搞不定他们

如果杀了人用钱就能赎罪,这个社会的道德是低到了何等程度?允许这种行为的法律又是腐败到何种程度?
经常见人说米国如何如何拜金主义 醒悟些吧,抬头看看自己身边
发表于 2011-5-19 12: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 -自古国人命就贱不值几文钱,与其拿那几文钱忍气吞生不若一命换一命
发表于 2011-5-19 12: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8楼祸害桑于2011-05-19 12:50发表的  :


小人有些利益至上的情绪嘛
虽然在现在这个社会是主流
但你要知道世界上有非主流
.......
情绪什么的倒是没有, 杀了人也不应该用钱赎罪, 这个不应该不是所谓的道德判断, 而是基于宪法的公民平等.

花了钱, 可以无罪释放, 那叫花钱赎罪;
花了钱, 不一定判死还是死缓, 这是正常的补偿范围, 伤害事件发生而没有补偿才是不正常吧.....

只要法官没有受贿, 整个司法系统没有介入协商过程, 由双方律师代理, 判决结果就是符合司法程序的, 而且我认为也是公正的, 这个案子, 赔偿多少钱跟判什么刑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如果法官认为有联系那是他脑子错乱了, 错乱也不怕, 家属还是可以上诉的, 所以诸位公民随意把赔偿跟刑事责任联系在一起, 这种想法才是有悖司法公正的, 当然如果只是想想也无所谓, 所以才有律师.....
发表于 2011-5-19 13: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0楼(zacharyt) 的帖子

确实这种情况才是最理想的
可是在天朝,所有最理想的情况都被人利用了
各种最理想的情况滋生了无数腐败


   之前有个案子,领导说上级的批示马上下了,你先把这个文件通过,方便迎接即将到来的大工程,节省筹备资金和人力
按照这个领导的最理想情况, 就是 在未得到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某文件,进行某活动,完成事前准备,让之后到来的工程能如鱼得水.
案发后,因为这个工程没通过审批,而提前通过了这些文件的官员则被抓,玩忽职守
还有其他相同的情况,也是这种说辞,实际却是贪污、非法集资,拿到钱后出走国外,剩下那些替他们办事的人当替罪羊。


姜饼兄的善良,是很可贵的,可也是很容易被人利用的
你所说的那种情况,就完全可以被利用为 用钱买命 ,使犯罪者逍遥法外,为什么,因为现在的天朝根本没有足够强大的监督机制去保证那种情况不会被利用。


有话说得好,"当贪官要奸,当清官要更奸"
没有强大的实力做靠山,就不要想做到自己希望的最理想情况
民众的靠山只剩下法律,而天朝如此单薄的法律,又没有监督,如果使我们安心?
发表于 2011-5-19 13: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1楼(祸害桑) 的帖子

我举个简单例子嘛, 一个过失杀人犯自首, 在法庭上痛哭流涕, 要求法官判自己死刑, 否则良心不安此生不得安宁, 这种情况法官是不能考虑任何疑犯意见的, 该死缓也要死缓, 该经济补偿还要经济补偿.

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所谓"强大的监督机制", 相信我, 美帝也没有, 他们的所谓监督officer也都是息事宁人不作为的.

真正的监督要靠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不是道德意识, 虽然有的时候其效果是类似的.

算了不多说了, 公民意识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说清楚的, 尤其在国内的社会前提下, 连讨论公民意识恐怕都有点困难吧.
发表于 2011-5-19 13: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2楼(zacharyt) 的帖子

监督只靠公民意识根本不可靠
加薪案一审完结, 提出上诉
如此案件清晰 证据确实充分的恶性杀人案都能二审,就已经说明了问题

而且姜饼兄提到的过失杀人, 我也提一个,以前某县城一个客车司机忍无可忍把一个当地的黑势力头子故意撞死,按法律是死刑立即执行 最后全县人(印象中超过了全县人口一半以上)联名请命 刀下留人
然后判了死缓

能说明什么呢 说明好人该活,坏人该死? 只说明天朝法律所遵循的不是法律原则或者法典,而是对其影响最大的某种推力. 如果这种推力来自恶人,又没有能阻止它的其他力量.

那就活该自认倒霉去吧,
因为法典只是一部参考书,人命只是它的一张书签
发表于 2011-5-19 14: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3楼(祸害桑) 的帖子

二审就二审嘛, 法庭当然有权利决定是否接受申诉. 这个在任何法律系统都是一样的.

全县的那个完全可以告到最高法院的, 不过没有人告吧....

公民意识就是虽然同情疑犯, 不过判决过程不符合法律还是要上诉; 虽然收下赔偿良心过不去, 不过尊重法院仲裁决定.

所谓利益不仅仅指金钱, 包括情感和道德, 所谓司法公正首先要信任司法系统, 相信即使判决有悖个人情感或利益, 其效果是对社会有益的.

我知道国人相信司法系统的少之又少, 我个人也有怀疑.

现在的情况是在不信任的情况下追求所谓"司法公正", 或者连公正都不提, 直接期待个人意见左右司法决定了.

不信就算了, 还要再抹一把泥, 这种情况才是真的危险啊, 令人恐怕司法公正遥遥无期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5-19 16: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件对比一下: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两名城管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这一司法裁判,由于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存在诸多瑕疵,而遭到了学界和舆论的如潮质疑。

5月18日,辽宁方面通过人民网法治频道公开回应,就公众质疑的四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解释,意即此裁定程序正当、实体合法,没有任何问题。

结合公众的质疑和辽宁方面的回应,我想就此事再次提出四点质疑,希望辽宁高院或者为其辩解的法学专家能够正面回答。

首先是程序问题。二审中,辩护人向法庭申请通知6名证人出庭,以证明夏俊峰在城管的执法现场曾遭殴打,法院既没有同意证人出庭作证,也没有采信他们的证言。辽宁高院主审法官苗欣说,因为这些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同时法庭认为证人没有必要出庭。

这完全是强词夺理的说法。《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第47条又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此规定,就是因为通过质证的证词,更便于辨别真假。

最高法199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还明确规定,除非未成年人等四种情形,“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在夏案中,那6位证人都不属于例外情形,理当出庭作证。

辽宁高院只采信夏俊峰本人称执法现场未受城管殴打的笔录,而对其他6名证人证实城管曾殴打夏的证言不予采信。为什么宁可相信一个人的话而不愿意相信多人的话呢?夏俊峰在当时的情形下,由于场面混乱,无法冷静观察和深刻记忆,所以他说城管未进行殴打,恰恰符合生活的逻辑,但既然其他证人能够不约而同地证明城管打人,法院凭什么不采信?

第二个更重要的问题是,既然夏俊峰身上存在伤痕,而夏本人又坚称在城管队办公室遭受城管人员的殴打。法院仅仅因为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城管打过夏俊峰,就拒绝认可他在遭受了非法侵害后继而自卫。这里的问题在于,夏俊峰身上的伤痕,在没有弄清其他来源的时候,就是本案中的重大疑点,在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前,就匆忙定论称夏俊峰未遭殴打并判处其死刑,这显然是偏向了城管方面。

第三,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授权,城管部门行使管理市容市貌的行政综合执法权,但这种执法必须在主体和程序等几方面都严格符合法律规范。仅就夏俊峰的案件而言,城管在未严格履行程序手续——比如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开具扣押单等程序——的前提下,就强行去搬他的摊贩,这就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对于这种打着执法旗号的非法行为,公民有权拒绝,这种非法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城管的过错。换言之,即便无法证明城管曾经殴打过夏俊峰,就凭城管的违法执法,也足以让夏俊峰得到从轻处罚。

第四,辽宁高院搬出当地一个名叫邢志人的刑法学教授解释说,“退一步讲,即便是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如果不是采用致命手段并且可能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也不能认定夏俊峰是正当防卫。”这就更加荒谬,根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也属于正当范围的范畴,只不过是要承担超出防卫限度的相应责任。如果城管有殴打行为,夏俊峰即便杀死他们,也应当在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以下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是判处极刑。邢教授的说法,是偷换概念,有误导公众的嫌疑,他试图将可能存在的过当防卫引向不可饶恕的罪过。

至于说被杀者身上是否有划拉伤,这和防卫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因为,人在遭受暴力袭击的情况下,既可能挥舞道具胡乱划拉,也可能因为一时激情而直接刺杀。这里的关键问题,依然是必须解释清楚夏俊峰的伤来自何处,如果没有彻底、合理地排除城管伤人的可能性,对夏俊峰的死刑判决就经不起历史检验。
发表于 2011-5-19 16: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法庭、法官
shi一般,根本不能让民众信服

然而这样的法庭法官居然逍遥至今
发表于 2011-5-19 18: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家鑫的逆袭
发表于 2011-5-19 18: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Re:回 52楼(zacharyt) 的帖子

引用第53楼祸害桑于2011-05-19 13:53发表的 回 52楼(zacharyt) 的帖子 :
监督只靠公民意识根本不可靠
加薪案一审完结, 提出上诉
如此案件清晰 证据确实充分的恶性杀人案都能二审,就已经说明了问题.......

这句话说明了你基本上是个法盲
发表于 2011-5-19 18: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5楼(小钱) 的帖子

那六个证人在一审中出庭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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