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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沙子

似乎最近颇有人拿凤姐之事说事,我来说说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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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00: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并未“立案”,只是有人报警

凤姐办理旅游签证到美国之后,在一家洗脚房(一说是美甲店)打工为生,8月17日,她发表了一条简单的微博,“我要一把火烧了美国移民局”,据传这是她拿绿卡不顺利而发出的激愤之言。

11月份,在凤姐口出狂言3个多月之后,一位似乎一贯讨厌她的网友莫润刚在微博上表示,“这一条希望网友一定立照留存,因为凤姐恐怖威胁烧毁美国移民局。只要现在打电话给911报案,凤姐马上会被抓进监狱。凤姐如果真的意识到严重性的话,就公开发微博,@我(抄送我),声明自己从今以后不再恶俗炒作。否则我一定会坚持送凤姐回家。但确实不想让她进美国监狱。我还没有那么不人道。”

不过,凤姐对他的“忠告”和要求视而不见,随后莫润刚行动了起来,向美国警方报告凤姐要火烧移民局。11月30日,他在微博上公布了进展:“刚报警给local警察police Mike R, 国安局会立案跟进。望世人引以为戒!这条希望网友立照留存,因为凤姐恐怖威胁烧毁美国移民局。一报案,凤姐马上会被抓进监狱。”他还表示“这个时候最恨的就是美国的法律程序太长。盼个死刑犯都要等几年。希望凤姐的事情不要拖太久!”

在ID为“CNNIC国际政策研究员”的莫润刚报警之后,国内媒体开始报道这一事件,他们普遍采信了莫润刚的说法,在莫润刚的一封公开邮件中,他很有把握的声称“(凤姐的)这一条微博已经被美国公安局、移民局和国安局记录在案。凤姐的遣返和入监只是时间问题,现在在美国针对凤姐的法律程序已经启动。”

也就是说,整个事件的实质,是凤姐的微博被这位叫“CNNIC国际政策研究员”的在美华人向警察机关举报,他微博上那张被一些媒体作为证据的照片只相当于中国的接警证明,只要去警察局反映情况都可以向警方索要,并不代表可以立案,更不代表“入监只是时间问题”。此外,美国国安局应该是大名鼎鼎的NSA(National Security Agency),这是隶属于美国国防部的保密单位,并不对外公开工作计划,以常识判断,这位“CNNIC国际政策研究员”不可能知道NSA有没有将凤姐的微博“记录在案”。

当然,这位“CNNIC国际政策研究员”也不是专业人员,出现这种差错可以理解。很多网友将CNNIC理解为哈佛大学的一个研究机构,其实CNNIC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的简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

凤姐触及言论自由的“边界”了吗

在美国的宪政传统中,言论自由确实出现了“边界”,这就是20世纪初的美国最高院大法官霍姆斯提出的“紧迫而现实的危险”理论。

霍姆斯认为,在言论可能造成“紧迫而现实的危险”的时候,政府有权力限制并追究这种言论:例如在拥挤的剧院里乱喊“失火了”会导致发生踩踏,这种情况下的言论就必须被限制。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位社会主义鼓动家申克到处散发传单,号召反对美国的兵役法,叫美国年轻人“不要为华尔街卖命”,霍姆斯认为,这种言论在平时无可厚非,但战争期间反对征兵的言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应判申克有罪。而几年之后的1925年,美国另一个左派政党“美国社会党”领袖古特罗宣传用暴力和非法手段颠覆政府,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以后,霍姆斯却认为古特罗无罪,他认为“每一个意见都是一个煽动,它必然是为了让人相信而出现”,而尽管古特罗煽动的内容很可怕,但并不会造成迫切和直接的危险,所以不能禁止他进行“煽动”。霍姆斯的理论后来被另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概括为:“除非言论会产生,或预定产生出明显且即刻的实质性罪恶的危险,否则,合法限制(言论)的条件就不存在”。

而70年代出现的“自主主体论”构成了对霍姆斯理论的重要补充,这一理论由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斯坎琳提出,在美国法学界的泰斗人物德沃尔金的推广下获得越来越多的承认。“自主主体论”认为,言论的目标是通过表达而影响他人的行为,而表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指出行为的适当理由或后果,推动他人的行为;第二种是威胁、强迫、蒙蔽、提供具体手段等方式,推动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即使要推动的是邪恶的行为,也只有第二种表达方式是政府有权禁止的。也就是说,劝说一个成年人去火烧政府大楼并不犯法,只有威胁或强迫他去,或者劝说判断力不健全的未成年人或弱智去做这件事,以及给这件事提供具体帮助(如相关情报信息),才构成犯法。按照斯坎琳的这一补充,申克反征兵的言论也并不犯法,因为他没有迫使别人不去当兵,其“煽动”的对象也都是心智正常的成年人。

从这两个原则来看,凤姐在微博上喊两声“我要火烧移民局”既不构成强迫他人火烧移民局,也几乎不可能对美国移民局造成迫切而现实的危险,她没有触及言论自由的“边界”,这个官司如果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凤姐应该不会输官司。

美国比中国更重视“威胁罪”

言论自由是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人与机构之间不存在限制言论自由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着任何言论都不会违法。说谎、诽谤、泄密、威胁,或者用高音喇叭扰民的“言论”仍然要付出代价。

凤姐的言论虽然按照宪法修正案不在受美国政府约束之列,但她的话在理论上存在涉及恐吓的可能性,如果她“扬言威胁”的对象不是移民局而是学校、医院、公司等机构,“CNNIC国际政策研究员”让她坐牢的期望就很有可能成为现实。

对于纯粹言语威胁的行为,美国的治罪远比中国严苛。中国刑法当中并不设立恐吓威胁罪,直到今年5月,才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寻衅滋事罪里加了一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但至今没有判过一例。此前,恐吓在中国只是治安案件,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规定,涉及恐吓行为的最高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在美国,威胁伤害他人的人身安全是受到高度警惕的。去年一位中国留美博士生翟田田一度被诉“恐怖威胁”(Terroristic Threats)罪,就曾引起轩然大波,虽然校方最后撤诉,但翟田田也因为这次风波而中断学业。

威胁美国政府,被不被抓是个运气活

按照美国法律,对联邦官员(无论工作人员还是总统)和具体工作场所的威胁并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来自马萨诸塞州亨廷顿的托马斯·斯蒂芬尼克被判监禁21个月,就是因为他在电话中威胁波士顿的司法人员,声称他要带一把猎枪到法院大楼去,“让你们看看谁是老大”。

据称奥巴马刚上任的时候每天平均收到30个威胁电话,但美国每年都只有几十起针对联邦雇员的威胁会被检方起诉。联邦调查局更多的将这些威胁视为一种情报截获,只有确实构成危险的情报才是有价值的,因此大多数威胁都因为不具备现实危险而免于起诉,最终被判罪的也一般都是有更实际的严重行为,比如非法持枪等等。

加州新月市的约翰·金贝尔经常发各种粗言秽语的电子邮件威胁奥巴马全家,奥巴马上台之前他还一直威胁小布什总统。他自己也因此被情报部门雷达监视多年,不过由于他一直没有什么把自己的言论付诸实现的倾向,情报部门也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2009年奥巴马视察金贝尔所在的旧金山地区的前几天,特工人员决定抓捕他,在法庭上金贝尔辩解说,他只是在实践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已,他还说自己并不打算伤害总统,只是想引起大家注意,后来当局撤销了指控。

中国人很熟悉的例子是内森·瓦恩案,中国的报纸说“一名叫内森·瓦恩斯的美国男子向美国陆军征兵司令部发送恐吓奥巴马的邮件,威胁要刺杀奥巴马。不过很快,他便被警方逮捕,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刑罚。”——实际上他不是被逮捕而是自首的,他被诉罪名也不是威胁刺杀总统,而是盗窃枪支,他最后被判了3年刑——凤姐“火烧移民局”的言论有多大风险,也可以拿这些例子对照一下。
发表于 2011-12-13 01: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河蟹路过 狗狗熊是凤姐粉丝?
发表于 2011-12-13 01: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淡出公众视野了,你又把这坨鲜花扒出来了 。
发表于 2011-12-13 07: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子真粉丝....
发表于 2011-12-13 08: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管她做啥?
发表于 2011-12-13 08: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CNNIC, 什么狗东西
发表于 2011-12-13 09: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造谣说凤姐乱说话被抓而且会被遣返,然后一群傻逼立马跟上说你看你看你看美国有个屁的言论自由啊,所以这应该算个澄清
发表于 2011-12-13 10: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跟言论自由没半毛钱关系, 上庭要遵循联邦或州的治安法律, 网络空间虽属联邦政府管辖, 相关立法却少之又少, 州法律又不一定适用. 总之网络言论就是一烂摊子, 一个理智的联邦法庭通常都是回避此类案件的, 除非是像维基泄密一类的公众关系事件.
发表于 2011-12-13 12: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丑陋的国人,窝里斗那是钢钢的,一碰老外就怂了
发表于 2011-12-13 13: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窝里斗什么的,你换个国家生活也能碰到。
发表于 2011-12-13 13: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鬼才关心凤姐。另外在西方国家发出人身安全的威胁会吃官司是常识了。
发表于 2011-12-13 14: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祸害人间
アイツ死ねばいいの二
发表于 2011-12-13 16: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棒,混来混去,混出国了。。。
发表于 2011-12-13 23: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2-14 12: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军士兵写歌曲抗议赴伊拉克被逮捕
http://world.huanqiu.com/roll/2010-01/689074.html
美国男子因两年前诗作影射暗杀奥巴马被逮捕
http://news.ifeng.com/world/201002/0221_16_1550548.shtml
美国男子涉嫌威胁谋杀美国议员被逮捕
http://www.sinovision.net/index. ... ;amp;news_id=192320
男子因在Twitter威胁他人而遭FBI逮捕
http://www.20ju.com/content/V87046.htm

因语言和文字被逮捕不是没可能。
一旦成为公众人物后,背后就会有很多双眼睛盯着你。
发表于 2011-12-14 13: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4楼废土之手于2011-12-14 12:14发表的 :
美军士兵写歌曲抗议赴伊拉克被逮捕
http://world.huanqiu.com/roll/2010-01/689074.html
美国男子因两年前诗作影射暗杀奥巴马被逮捕
http://news.ifeng.com/world/201002/0221_16_1550548.shtml
美国男子涉嫌威胁谋杀美国议员被逮捕
.......

第一个是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从来都不能乱说话
剩下几个的特征都很明显:威胁,所以我也不多说了。
再说,证明美国没有言论自由就能证明言论自由就没有必要存在吗?
发表于 2011-12-14 14: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在米国谈威胁是什么后果,LZ转发的文章里也已写清楚了,所以我也不多说了。
反正某人自己也承认这文章应该算是澄清 美国言论自由。

以下引自原文:
美国比中国更重视“威胁罪”
对于纯粹言语威胁的行为,美国的治罪远比中国严苛。中国刑法当中并不设立恐吓威胁罪,直到今年5月,才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寻衅滋事罪里加了一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但至今没有判过一例。此前,恐吓在中国只是治安案件,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规定,涉及恐吓行为的最高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在美国,威胁伤害他人的人身安全是受到高度警惕的。去年一位中国留美博士生翟田田一度被诉“恐怖威胁”(Terroristic Threats)罪,就曾引起轩然大波,虽然校方最后撤诉,但翟田田也因为这次风波而中断学业。
发表于 2011-12-14 15: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MD不是民主的旗手
不是二B青年老拿来说事的么
这种社会制度也并非言论自由
凭什么让TG开放
还什么言论自由没有前提
发表于 2011-12-14 15: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7楼huma于2011-12-14 15:52发表的  :
MD不是民主的旗手
不是二B青年老拿来说事的么
这种社会制度也并非言论自由
凭什么让TG开放
还什么言论自由没有前提
.......
原因是,某些人不止打嘴炮,他们做。
典型案例是很多的。
另外你是从铁X还是超大还是LK流窜过来的五毛君?
发表于 2011-12-14 15: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7楼huma于2011-12-14 15:52发表的  :
MD不是民主的旗手
不是二B青年老拿来说事的么
这种社会制度也并非言论自由
凭什么让TG开放
还什么言论自由没有前提
.......
如果对于人身威胁案例施加管控,就不会有钱明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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