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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钱

药家鑫案二审5.20.开庭 四点上诉理由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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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9: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5楼(小钱) 的帖子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1998〕23号
【颁布时间】1998-9-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bsfw/sszn/xgft/201004/t20100426_4527.htm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据,宣读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第一百四十条 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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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部分就是个筐,装什么东西进去主要看审判长的自由裁量……
 楼主| 发表于 2011-5-19 22: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60楼(tood) 的帖子

这么说,这次就是被审判长合法的伤害了。是不是这个意思?
发表于 2011-5-19 23: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回 60楼(tood) 的帖子

引用第61楼小钱于2011-05-19 22:00发表的 回 60楼(tood) 的帖子 :
这么说,这次就是被审判长合法的伤害了。是不是这个意思?
如果说证人不能作证是一种伤害的话, 是的.

不过证人不出庭, 辩护律师自然要搜集证据在陈词中提供支持, 白纸黑字该说的都说了也是证词, 在我国没有陪审团制度的情况下, 出庭跟证词的区别实在不大.

审判程序的部分水太深, 不是专家还是少想吧, 以我们的个人精力, 顶多也就是空喊两声司法改革.
发表于 2011-5-20 01: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62楼(zacharyt) 的帖子

不是不能作证,而是没出庭,只提供书面证词,而书面证词没被采信。

按这个审判长的说法,出庭了也一样不会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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