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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吸血鬼王

合理的犯法?ZT求教法律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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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6: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段时间有朋友给我说了件很郁闷的事,她被骗了,骗子的伎俩并不高超,无非是盗取了朋友好友的QQ,谎称急事用钱,钱通过网络汇到一个淘宝账号上,对方还一再叮咛,汇款金额不超过1600元。也不管中间的过程怎样,也不管朋友当时是怎么想的,这个成天和网络打交道的行家就给那个账号上汇了1500元,后来和她朋友通了电话才知道上当受骗。前后也不到一个小时。
      朋友第一时间想到了报警,派出所民警倒是很客气,了解了情况,告诉朋友小县城没有网警,这个事归网警管,市里才有。于是朋友立刻去了市里,在朋友认为,钱是小事,可是觉得心里窝火,就是再花多的钱也要把这个骗子揪出来。也免的其他人再上当受骗。到了市里网警了解完情况,告诉朋友一个更郁闷的事情,由于骗子只骗了1500元,够不上网络犯罪的最低标准,调查查案是需要成本的,最低标准就是1600元,所以不能立案。如果朋友能拉到更多被这个骗子骗了的人,钱数积多了,也可以立案,可是网络本来就是虚无缥缈的,警察都没法,我朋友更没法了。只好回家继续郁闷去了,这时才明白骗子当初为什么只要那么多。看来骗子法律意识很强,合理的避开法律,把骗人做成了合理化。朋友明白这个道理后非常懊悔。倒不是懊悔钱被骗了,而是懊悔当初为什么不给那骗子多汇个100元,那现在就可以立案了,然而法律是严谨的,尤其是在钱数上,更不能徇私枉法。于是朋友终于明白了一个道理有一种犯罪叫做合法。
发表于 2011-4-17 17: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多了,国内还是道行不深
你国外待多了才知道啥叫真正的合理的犯法。


洒家同学的会计专业有一门就是叫如何“避税”
避你妹啊
发表于 2011-4-17 17: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这样
法律上很多经济犯罪都有数额前提

限制人身自由如果只有23小时,都不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以前国内法律不健全的时候,还有人利用空壳公司骗银行的贷款
骗了几亿就出国,还不算犯法,基本抓不回来
发表于 2011-4-17 17: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叫法律漏洞啊
发表于 2011-4-17 17: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就是让人钻洞玩的
发表于 2011-4-17 17: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什么“合理的犯法”,而是两个最基本的概念:
“违法”与“犯罪”,犯罪是违法的,但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不到犯罪标准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处罚,但出于司法成本的考虑……
发表于 2011-4-17 17: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luoboc于2011-04-17 17:06发表的  :
这种事多了,国内还是道行不深
你国外待多了才知道啥叫真正的合理的犯法。


洒家同学的会计专业有一门就是叫如何“避税”
.......
避税也叫合法逃税吧,当然是不违法,只是钻空子而已。跟平时那种做假账偷税漏税是两种情况。
发表于 2011-4-17 18: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verycai于2011-04-17 17:53发表的  :

避税也叫合法逃税吧,当然是不违法,只是钻空子而已。跟平时那种做假账偷税漏税是两种情况。
所以钻空子也是技术活
发表于 2011-4-17 19: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避税很正常啊

我开咖啡厅申请了小型商业支持项目,也就是说我一年可以少交地区政府1000来英镑的税

另外去年底当我去申报营业金额的时候,会计师叫我休息最后两个星期,不然我的营业额就超标咯,除了要交上面那1000多的税以外,另外还得交其他的钱

我不如休息两星期,这就是避税啊
发表于 2011-4-17 20: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有次家里窗户被偷了,报警后也是说没有超过780,不管。
发表于 2011-4-17 20: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不好弄
按诈骗定罪的话 最少也要2000~4000
发表于 2011-4-17 21: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大姐说她当时收高利贷的情况:找对方小孩下手,带着小孩逛街,换人带,一天24小时不停,这不算非法拘禁……要不就是关20小时,放出门;再抓,再关
发表于 2011-4-17 21: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哔哔党卫军于2011-04-17 21:19发表的  :
我大姐说她当时收高利贷的情况:找对方小孩下手,带着小孩逛街,换人带,一天24小时不停,这不算非法拘禁……要不就是关20小时,放出门;再抓,再关

这种情况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表于 2011-4-17 21: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2楼(tood) 的帖子

她们的队伍里有学法律的和律师……都是研究过的
发表于 2011-4-17 22: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折腾小孩那种不管?直接正面把丫的搞成植物人
发表于 2011-4-17 22: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3楼(哔哔党卫军) 的帖子

不要过于迷信“法律专业人士”,黄松有、李庄就是榜样
发表于 2011-4-18 02: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好公民, 这个时候就应该联系区人大代表向政协反映情况了, 加油哦.
发表于 2011-4-18 09: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人被法院误判 含冤入狱  这个叫合法不合理
完了 这个人为了逃避死刑越狱潜逃了  这就叫合理不合法
发表于 2011-4-18 09: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Re:回 12楼(tood) 的帖子

引用第13楼哔哔党卫军于2011-04-17 21:32发表的 回 12楼(tood) 的帖子 :
她们的队伍里有学法律的和律师……都是研究过的
他们的律师可以去死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 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 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 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然要到24小时才算犯罪,但一般来说很少没有殴打的吧。这个时候那人故意掉两颗牙就行了。
发表于 2011-4-18 17: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1楼(哔哔党卫军) 的帖子

要是换成当关的或者ZF你是打不赢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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