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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5楼funnylaugh于2011-01-30 12:59发表的 : 首领喵还是来解释一下那个传说中的刑事和解吧: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 中国法学界貌似很喜欢这个东西,反正达成调停“和解”的手段有很多嘛。
引用第16楼异尘客于2011-01-30 13:05发表的 : 主貼有問題,李啓銘是酒駕致一死一傷,不是二死 對了,再問一下kisskiss,既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作爲類罪名不能直接引用,那網上流傳的“河北大学一位法学教授告诉记者,他认为这一事故更应定为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的説法是否為無稽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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