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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状告毒胶囊厂商案未获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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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22: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全国首例状告毒胶囊药厂案遇到维权难题,接到消费者许某诉状的北京某基层法院表示因条件不成熟,暂时不能立案。
        4月27日,本报独家报道了北京一名消费者起诉四川蜀中药业有限公司的消息。许某的代理人、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今天告诉记者,他昨天下午打通了法院立案庭的电话,催问起诉药厂一案的情况。立案庭法官表示:这么大的事情,国家现在对这个事怎么处理、怎么认定还没有个态度,法院直接立案不合适,没办法处理。当赵律师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时,法官表示只是暂时不受理,并非永远不受理,要先等有关部门处理完了,才能受理,所以出不了裁定。
        记者上午联系到该法院相关负责人。该人士表示,政府部门对毒胶囊事件仍在调查之中,尚未有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因此,要等条件成熟,才能受理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赵律师分析说,许某在2011年因身体不适,购得蜀中制药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服用,今年4月1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蜀中制药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铬含量超标。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害人的许某起诉有毒药品的生产厂家,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也属于法院管辖与受理范围,法院依法应该受理。
        赵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法院既不受理此案,也不出具裁定,就会让当事人欲告无门。
发表于 2012-5-11 22: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见三鹿案件,等着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5-11 22: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所指,啥意思?我只是觉得受理个案子还要等“国家出处理意见”真是行政不干预司法的绝佳案例啊。
发表于 2012-5-11 23: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楼(funnylaugh) 的帖子

有可能有N多同类案件或发展成集团诉讼案件,到时一起处理
发表于 2012-5-12 01: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Re:回 2楼(funnylaugh) 的帖子

引用第3楼tood于2012-05-11 23:27发表的 回 2楼(funnylaugh) 的帖子 :
有可能有N多同类案件或发展成集团诉讼案件,到时一起处理

哎我说,您应该知道瞎子是怎么栽的,您这是唱的哪一出啊?哦,非得等集体维权再管,顺道了再抓他几个?还是说,以后都这么着,凡是被坑的,够了多少多少人,攒一起了再来告?
发表于 2012-5-12 02: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4楼(意外感染) 的帖子

就事论事吧
(1)我国经济\\民事案一般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如有管辖争议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果是跨省的管辖争议就要由最高法指定管辖,你叫这个北京的基层法院怎么办?
(2)类比三鹿的情况,如果有大量受害人,涉案企业拆光了也不够赔,而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可能要求优先受偿,必然要考虑相对平衡\\照顾各方的方案,而不能"先到先得",你一个基层法院接了案,主持正义把大半个厂赔给一个受害者了,其他几十万受害者怎么办?
发表于 2012-5-12 02: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Re:回 4楼(意外感染) 的帖子

引用第5楼tood于2012-05-12 02:08发表的 回 4楼(意外感染) 的帖子 :
就事论事吧
(1)我国经济\\民事案一般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如有管辖争议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果是跨省的管辖争议就要由最高法指定管辖,你叫这个北京的基层法院怎么办?
(2)类比三鹿的情况,如果有大量受害人,涉案企业拆光了也不够赔,而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可能要求优先受偿,必然要考虑相对平衡\\照顾各方的方案,而不能"先到先得",你一个基层法院接了案,主持正义把大半个厂赔给一个受害者了,其他几十万受害者怎么办?

哎呀,我对这嚼法律条款真不在行,但是暂缓受理是啥意思?若真没有管辖权那就应该依法不受理嘛。

共产主义精神用在这上面了?啧啧,这出了事了就讲究均处了?美国还“国有化”那么多企业救市,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就不能“国有化”一下救救人?
发表于 2012-5-12 03: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的tg法律就是为行事权利提供理论支持,至于怎么办由谁来办以及善后处理就是随便逮住哪条有力就用哪条
发表于 2012-5-12 08: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Re:Re:回 4楼(意外感染) 的帖子

引用第6楼意外感染于2012-05-12 02:28发表的 Re:回 4楼(意外感染) 的帖子 :


哎呀,我对这嚼法律条款真不在行,但是暂缓受理是啥意思?若真没有管辖权那就应该依法不受理嘛。

共产主义精神用在这上面了?啧啧,这出了事了就讲究均处了?美国还“国有化”那么多企业救市,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就不能“国有化”一下救救人?

1、在官场混的基本要领:拿不准的事就请示,不要自作聪明擅自处理,不要随便承诺让人拿住把柄……
2、客观而论,宁可公权机关不作为,好过其乱作为
3、政府掏钱为企业埋单擦屁股的事你以为还少么?说到底还是纳税人的钱;而政府本身不是被告,这种事又岂是法院能决定的?
发表于 2012-5-12 10: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Re:Re:Re:回 4楼(意外感染) 的帖子

引用第8楼tood于2012-05-12 08:42发表的 Re:Re:回 4楼(意外感染) 的帖子 :


1、在官场混的基本要领:拿不准的事就请示,不要自作聪明擅自处理,不要随便承诺让人拿住把柄……
2、客观而论,宁可公权机关不作为,好过其乱作为
3、政府掏钱为企业埋单擦屁股的事你以为还少么?说到底还是纳税人的钱;而政府本身不是被告,这种事又岂是法院能决定的?

1 没这规矩,法治社会要不要?
2 没这规矩,法治社会要不要?
3 没这规矩,法治社会要不要?
发表于 2012-5-12 11: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Re:Re:Re:Re:回 4楼(意外感染) 的帖子

引用第9楼意外感染于2012-05-12 10:18发表的 Re:Re:Re:回 4楼(意外感染) 的帖子 :


1 没这规矩,法治社会要不要?
2 没这规矩,法治社会要不要?
3 没这规矩,法治社会要不要?
.......
你理解什么叫法治社会?法治是手段还是目的?
发表于 2012-5-12 13: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依附于权利。

这法官的思维就是这样。
 楼主| 发表于 2012-5-12 13: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废土之手于2012-05-12 13:32发表的  :
法律依附于权力。

这法官的思维就是这样。
貌似这两个词总有人用错……
发表于 2012-5-12 14: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对于管理而言不作为和错误作为危害是一样巨大的
不能说不作为造成的恶性结果就会比错误作为造成同样结果的责任小了
相反,我认为不作为的更恶劣

冷漠,傲慢是目前很多管理层的通病
他们自以为这样可以保住乌纱帽,其实这个比那些贪得无厌但是遵循底线的恐怕过犹不及
发表于 2012-5-12 14: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amon于2012-05-12 14:08发表的  :
我认为对于管理而言不作为和错误作为危害是一样巨大的
不能说不作为造成的恶性结果就会比错误作为造成同样结果的责任小了
相反,我认为不作为的更恶劣

冷漠,傲慢是目前很多管理层的通病
.......
不说是完全不作为,而是在拿不准怎么做的情况下宁可不做,就好比医生也不能乱开没把握的药吧?
发表于 2012-5-12 15: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说句公道话
作为医生,最让人反感的也是冷漠和傲慢
这也是最让人诟病的,其实病人不是傻子,绝大多数还是看得出医生是不是在磨洋工混的,同时病人大多也都傻得可爱,很多只要你态度好矛盾就能化解不少(牵涉根本利益比如生死之类的则不一样了)
按照规章制度和磨磨蹭蹭是两码事
自己也生过病,知道这个意思,尤其是自己还是懂这方面的

回到这次毒胶囊事件,倒确实可能是摸不准,这玩意没上头意思谁也不敢随便接的

不过管理层面对越发频繁越发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看来真是缺乏能力啊。。。
发表于 2012-5-13 02: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amon于2012-05-12 15:04发表的  :
其实说句公道话
作为医生,最让人反感的也是冷漠和傲慢
这也是最让人诟病的,其实病人不是傻子,绝大多数还是看得出医生是不是在磨洋工混的,同时病人大多也都傻得可爱,很多只要你态度好矛盾就能化解不少(牵涉根本利益比如生死之类的则不一样了)
按照规章制度和磨磨蹭蹭是两码事
自己也生过病,知道这个意思,尤其是自己还是懂这方面的
.......
很多时候医生其实花点时间多听一些病人的牢骚而不是一副专家看小白的心理,矛盾就会少很多,不过说实在的现在医生也是高压力行业要摆出一副圣人脸估计也是强人所难了
发表于 2012-5-13 03: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方的医生有宗教基础,不论是十字还是那个盘蛇木棍,都是从宗教里来的。咱们国家情况不一样。
发表于 2012-5-13 10: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Re:Re:Re:Re:Re:回 4楼(意外感染) 的帖子

引用第10楼tood于2012-05-12 11:29发表的 Re:Re:Re:Re:回 4楼(意外感染) 的帖子 :

你理解什么叫法治社会?法治是手段还是目的?


  意外感染 瓶盖 +1 7小时前 我还真不知道嘿,向您老讨教讨教。



“法治社会”的概念尽可以说得天花乱坠,其实说穿了不过一句话而已:不允许任何人、任何机关公然违背法律和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说起来好象“法治”比“人治”伟大得多似的,但是:1、徒法不能自行;2、美国算法治社会了吧,查查看他们有多少错案?美国人对本国的司法体系有多满意?

归根到底,不管是法治还是人治,都只是社会治理方式的一种,其存在意义就是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不考虑“保障社会运转”的“法治”毫无意义
发表于 2012-5-13 11: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Re:Re:Re:Re:Re:Re:回 4楼(意外感染) 的帖子

引用第18楼tood于2012-05-13 10:26发表的 Re:Re:Re:Re:Re:回 4楼(意外感染) 的帖子 :


“法治社会”的概念尽可以说得天花乱坠,其实说穿了不过一句话而已:不允许任何人、任何机关公然违背法律和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说起来好象“法治”比“人治”伟大得多似的,但是:1、徒法不能自行;2、美国算法治社会了吧,查查看他们有多少错案?美国人对本国的司法体系有多满意?
.......

谁质疑谁举证,您倒是说说有多少现代错案,有多少人不满意,哪个公司做的民调,哪个媒体做的宣传。说不清楚别跟我这叫板。

只要是您能说清楚人治比法治好,那行,我不挨这裹乱,可您要是说不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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