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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正当防卫都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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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09: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qq.com/a/20120509/000048.htm
少女受骗被困捅死性侵男子 检方称涉故意杀人
发表于 2012-5-9 10: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做法应该是微博上大肆宣扬一番被捅的多么变态并且其家庭落井下石提出巨额赔偿云云,怎么忽悠网络P民就怎么办等网络愤愤high起来了就可以挟民意要求法院考虑社会影响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5-9 10: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ldx1202于2012-05-09 10:02发表的  :
正确做法应该是微博上大肆宣扬一番被捅的多么变态并且其家庭落井下石提出巨额赔偿云云,怎么忽悠网络P民就怎么办等网络愤愤high起来了就可以挟民意要求法院考虑社会影响了
原来是老手
发表于 2012-5-9 10: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当防卫什么的给出的条件太苛刻 ,也就是说你永远只是防守,看你防不防的住
还是这女娃太嫩啊。对方倒地后一刀解决问题,过程嘛,没人看的见就是自己说了算了。
弄出很多伤来也太感情用事了。
发表于 2012-5-9 10: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当防卫本来在咱这里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就连条子蜀黍遇到犯罪分子都不敢开枪(一不小心就把饭碗丢了)。而且,如果正当防卫权利真的能被保证的话,那么p民遇到强拆、截访这类事情,完全可一拿起家伙玩命,但是事实上可能么?
发表于 2012-5-9 10: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防卫过当了 在对方倒地不起的时间点之前是防卫
按照她的描述:
旋小琪此前供述因害怕倒地的杨金元报复,遂上前持匕首对其头、颈部砍击、刺击,致其不再动为止。
而旋小琪昨日在庭上“补充”了这一说法,称因杨金元爬上床来抢刀,她才砸其头部。

明知头、颈部会致死的 还有这种行为 而且是致其不再动为止
 楼主| 发表于 2012-5-9 10: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wpphyuk于2012-05-09 10:50发表的  :
防卫过当了 在对方倒地不起的时间点之前是防卫
按照她的描述:
旋小琪此前供述因害怕倒地的杨金元报复,遂上前持匕首对其头、颈部砍击、刺击,致其不再动为止。
而旋小琪昨日在庭上“补充”了这一说法,称因杨金元爬上床来抢刀,她才砸其头部。

.......
在那种情况下,谁还管头还是脖子,自然会刺到不动了还补上几下。这是很正常的情况,不信的可以自行搜索
发表于 2012-5-9 10: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abb于2012-05-09 10:30发表的  :
正当防卫什么的给出的条件太苛刻 ,也就是说你永远只是防守,看你防不防的住
还是这女娃太嫩啊。对方倒地后一刀解决问题,过程嘛,没人看的见就是自己说了算了。
弄出很多伤来也太感情用事了。

倒地后一刀解决最难的是角度问题
当年法医课最大感触就2点:
1.人太容易死了
2.杀人不留痕迹太难了(非随机性杀人)
发表于 2012-5-9 10: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哔哔党卫军于2012-05-09 10:52发表的  :

在那种情况下,谁还管头还是脖子,自然会刺到不动了还补上几下。这是很正常的情况,不信的可以自行搜索

检察院的人可不会自行搜索
刺到不动了再补几下
这就是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了
最起码 也用“明知会导致而放任此结果的发生”来判定
发表于 2012-5-9 11: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案情描述看死者被捅了很多刀,如果确实是倒地不起后又往头、颈部捅,可认定有杀人故意

而且现在是死无对证,这女的事后在房间找钱去求医,不报案而回家乡藏匿,恐怕是另有原故
发表于 2012-5-9 11: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wpphyuk于2012-05-09 10:54发表的  :
倒地后一刀解决最难的是角度问题
当年法医课最大感触就2点:
1.人太容易死了
2.杀人不留痕迹太难了(非随机性杀人).......
当然啦,翻过来正面一刀进心窝.摆出男上女下的体位(当然没叫你脱衣服啊),再推开扔一边等死掉就OK。主要就是就是要造成于性侵进行时已造成致命伤的情况。不要给检方有故意伤害的理由是最重要的啊。
发表于 2012-5-9 11: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哔哔党卫军于2012-05-09 10:52发表的 :

在那种情况下,谁还管头还是脖子,自然会刺到不动了还补上几下。这是很正常的情况,不信的可以自行搜索

会去做那种“正常的情况”的人下场一般都是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起诉,同时也突出了那种人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正当防卫~!

而且坦克的你标题是“这年头正当防卫都犯法了”,看来你已经确认那女生就是在正当防卫了。那能否说一下你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发表于 2012-5-9 11: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坦克一贯做法如此
大家知道就好
看清楚吧
躺着不动还补刀,不报警而是走人躲起来,“正常人”会这么做?
 楼主| 发表于 2012-5-9 12: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kissikiss于2012-05-09 11:49发表的  :

会去做那种“正常的情况”的人下场一般都是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起诉,同时也突出了那种人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正当防卫~!

而且坦克的你标题是“这年头正当防卫都犯法了”,看来你已经确认那女生就是在正当防卫了。那能否说一下你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我的意思是那女的在收到那种精神刺激的情况下,精神不是正常水平,会做出那样的过激行为不奇怪
发表于 2012-5-9 12: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哔哔党卫军于2012-05-09 12:03发表的 :

我的意思是那女的在收到那种精神刺激的情况下,精神不是正常水平,会做出那样的过激行为不奇怪

按照文章的报导很难想像她当时的精神属于“不正常”的情况下,而且对方只是对她做出了犯意表示,如何能把她的精神刺激到不正常~?何况她拿起匕首企图保护自己就是一个精神很正常的表现~!

另:说说坦克你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发表于 2012-5-9 12: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标题先猜猜:
这男的有背景。富?官?红色贵族?还是……

补充:呃,貌似我猜错了
发表于 2012-5-9 12: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哔哔党卫军于2012-05-09 12:03发表的  :

我的意思是那女的在收到那种精神刺激的情况下,精神不是正常水平,会做出那样的过激行为不奇怪

其实我在最早回帖时写了“过激反应”这个词 但是删去了
这个在中国刑事实务中应用中很难去界定的很清楚 会导致让部分人钻空子

我们判定的标准一:完全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

此女18岁 新闻中没有提到有精神病史 当时没喝酒 神志清醒
情绪激动  属完全行为能力
此女主观心态是明知其行为(拿刀扎脖子和头)会导致对方死亡
而放任为之(扎到不动为止)
所以判定后半段涉嫌故意杀人

防卫过当还有一种过失杀人 扭打过程中无意致对方死亡的
不属此例
发表于 2012-5-9 12: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和生命相比,被打一炮确实不算什么,所以应该插他的菊花而不是要他的命
发表于 2012-5-9 12: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邪恶版 > 18岁女用性交易为由骗50岁大叔回家劫财不成然后在刑求过程中致死大叔?
发表于 2012-5-9 12: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倒地还补刀,就算是精神病也要关重症室了

更何况不是精神病
所谓受到“精神刺激”,既然已经倒地,可以理解为侵害已经停止,刺激已经缓和,她完全可以逃跑或者报警
然而她却继续补刀致人死亡,并且逃匿,我不觉得她社会经验欠缺,而是觉得她完全不知道人命的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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