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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气象局:支持风能太阳能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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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163.com/12/0820/04/89AUPEG70001124J.html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表示,支持黑龙江将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的做法。郑国光在谈及这项做法是否该全国推广时称,各省根据需要可相互借鉴。
[align=justify]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日前做客一家电视台节目,回应“对黑龙江将风能太阳能收回国有这一问题怎么看”时表示,各省可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相互借鉴。


回应风能国有
“你说空气要收费吗?不可能的”
记者:前不久,黑龙江出台了规定,风能、太阳能是归国家所有,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对此您怎么看?
郑国光:你说空气要收费吗?不可能的。实际上它的含义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减少一些重复建设,让资源得到共享。
(黑龙江的法规)是说,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和气候资源统一管理是两回事。在实践当中让大家看,是不是说气候资源就是要收费,其实没有。


会否全国推广
各省根据需要可相互借鉴
记者:未来黑龙江的这个法律,会不会在全国铺开呢?
郑国光:因为每个省,人民代表大会都有自己立法的权力,这就要看各个省实际的需要,对不对?也可以相互借鉴,但是要根据自己本省的实际需要。
记者:气象部门是持着正面态度的?
[align=justify]郑国光:因为这个立法,和国家的法律没有冲突,我个人持支持态度。


新闻回顾: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 开发须报批
6月14日,黑龙江省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新规出台后,有网友质疑新规的合理性,称按此逻辑自然灾害可申请国家赔偿。
(本文来源:大河网 )责任编辑:NN056



发表于 2012-8-20 12: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無責任轉載

由《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评当下中国媒体的社会责任

法域雪熊

    近日,关于《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引起的巨大争议甚嚣尘上,可能远远超出立法者的预料。几大门户网站、微薄的相关讨论更是引来数十万条网友议论,可谓“骂声一片”,而如报纸也在短时间内发表了多篇评论,几乎众口一词,倒是可以用《每日经济新闻》叶檀的一篇评论标题概括所有批评者的核心意思:《黑龙江省气象局利令智昏》。



让媒体的骂声来的更猛烈些。黑龙江立法者,站直了,别趴下。



用“骂”而非“批评”或“批判”形容上述言论乃在于,骂,侮辱,无须理性。而批评、批判的前提,乃在于对事物有较为清晰的了解,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其目的在于使被批判者日趋完善。可惜,在新闻媒体的评论中,难读到此意。



至于网友们的批评乃至谩骂,黑龙江立法者到应深深反省,其目的非按照网友的意思检讨法律,而应检讨自身对法律宣传、解释的不足,在出台《条例》前,没有做好前期立法准备工作,让普通百姓对这部条例产生的前因后果有充分的了解,尤其对已经出现的因任意开发气候资源导致的环境恶化案例没有集中对外公布,让百姓对《条例》出台的目的产生了巨大质疑,怀疑政府部门之目的乃在于寻求权力寻租而非服务百姓,这不得不说是此次立法的一个遗憾。但是,此种遗憾更是一种宝贵的经验。



让网友、百姓的批评乃至谩骂来得更猛烈些。黑龙江立法者,要经得起、受得住百姓的批评、谩骂。这是政府的胸怀,更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要不以为悲,反以为喜!还有比这更好的机会进行普法宣传吗?百姓的批评谩骂不正反应出国人对法治进程的关注,不正是法治思想深入人心的体现吗?



真正让笔者遗憾乃至悲哀的,是某些媒体、媒体人的评论、讥讽。普通百姓、网友可以有权不经调查发表意见,而作为掌握舆论资源的媒体、媒体人,不作任何调查即大肆鞭挞《条例》和其立法者——甚至有学者、媒体人对黑龙江相关官员表述,《条例》是基于《宪法》制定的表述都嗤之以鼻,认为是其无言以对的无奈之语,笔者只能将此归为社会的人心浮躁——媒体几乎用炒作娱乐新闻的方式报道、评论,全然不顾媒体的社会责任,不仅未能引导民众浮躁的心态,反而火上浇油,一味的追求媒体效应、轰动效应,实有悖于新闻道德。好在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倒是反应了中国在言论自由上的巨大进步,尽管这种进步可能是螺旋式的上升,忽高忽低,趋势却是前进发展的。



部分媒体、媒体人在此次新闻报道、评论过程中“罪过”有三:

一是望文生义。《条例》的正式版本在媒体上尚未公开,已公开的仅是征求意见稿。而部分媒体在引用过程中,并未对此予以注明,将草案作为正式文本。当然,正式文本未必对草案修改多少,但亦反应出媒体对严肃的立法活动缺乏严谨的媒体态度。更有甚至,部分媒体人的评论仅仅是对《条例》(草案)的一个条文望文生义,直接得出气候资源属于国家的结论,而不顾草案中对气候资源的限定,更不去探究对气候资源限定之表述的法律含义、立法沿革,只是依照日常用语的含义理解条文,进而得出呼吸空气要交税的荒谬结论。

二是不求甚解。部分媒体、媒体人此次最大的错误在于对我国现有法律的误读,媒体的此种误读更可能导致普通百姓对法律的误解,集中反应在对《宪法》第9条第1款和《物权法》第48条的误读。甚至于在《黑龙江省气象局利令智昏》一文中出现了“国家所有仍然可以通过民资进行市场化运作,土地就是如此”这样荒谬的理论,完全混淆了何谓“建设用地使用权”、何谓“用益物权”这样的基本物权法概念。同时声称“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与归全民所有是两个概念,前者指所有权,所有权有可能由某个机构代理;后者指特殊的经济结构形式。”貌似合理,实质上确实混淆了《物权法》上规定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并进而将国家所有权理解为虚无缥缈的、非法律规定的概念,将其解读为“国有、全民成为维持特权的幌子与借口。”而这种对法律体系缺乏研究、不顾基本法理的评论,反而获得大量门户网站的转载获得认同,足见此种只图快速反应,只为引起关注的媒体报道理念是何等的深入人心。至于法律条文究竟是合意,如何对法律进行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则全然不顾。引起民众对政府的误解,更可能被媒体视为可供利用的“眼球资源”。

三是无的放矢与本末倒置。《条例》的确值得讨论,亦却可能存在着问题。可媒体偏偏只关注所谓的“气候资源属于国家”,忽视了《条例》中其他更有讨论必要的条文。而“气候资源属于国家”实属虚无缥缈的结论。我国《宪法》第9条第1款、《物权法》第48条均对自然资源属于国家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同时规定,除了法律明确列举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他自然资源除非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即《物权法》规定的集体所有权——亦属于国家所有,即所谓的“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物权法》的规定是否合理实属另外的问题,但至少反映了黑龙江并未立错法,甚至不是“立新法”,而只是对“等自然资源”作出了细化,并未超出《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而《物权法》第50条规定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更与《条例》的立法精神一致。这本不是一个问题,偏偏被媒体炒作成问题,纯属无的放矢。而《条例》中更值得讨论的,是其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并对企业设立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否有必要,是否能在起到既规范企业开发行为,又鼓励企业积极投资的目的,确实需要进一步讨论,并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可惜,媒体对此的深入报道、评论少之又少,甚至于连企业盲目开发气候资源导致环境恶化的相关事件都未见报道,足见其本末倒置。



其实,稍冷静判断即可对《条例》有着较为理性的判断,比如,晒太阳是开发太阳完全不是一回事,呼吸空气与利用空气亦截然不同。正如我们呼吸空气与在医院吸氧是两种性质的行为,前者是自然事件,后者是基于与医院合同的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吸氧人对医院的债务。法律层面的“利用”含义,强调的是掌控、控制,而非单纯的享用。我国对自然资源的立法亦非特立独行,法国财产法早有关于公共物的规定,其著名民法学家弗朗索瓦·泰雷和菲利普·森勒尔所著的《法国财产法》一书中亦强调,“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收集起来的空气,虽然不一定改变它的性质,但却可以不再是共同物”,“不论是国内法规还是国际法规,都在环境与国际关系方面对共同物的自由使用规定了很大的限制。”而这种限制的“共同物”又称为“无形物”,如空气、海洋、太阳能。虽然两国法律制度完全不同,但其立法思想却较为相似。黑龙江的此次立法不仅无错,反而是填补了我国立法空白,为我国环境资源开发立法作出了有益、大胆尝试。媒体理应予以鼓励、支持,提出深入思考后的批评、批判,媒体的责任是引导网民冷静思考,为立法提供更多的宝贵建议,为企业提供参与立法的言论渠道,而不是为了迎合网民的心态一味的鞭挞。



媒体却有言论自由,可媒体同样有社会责任,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能凡是行政审批,就是政府部门妄图权利寻租,凡是归国家所有,就是政府与民争利!这种看似选产民主法治、私权保护的宣传报道,实质上是不加冷静思考的娱乐化炒作,加重民众的浮躁心态,加大政府部门心理负担,反而是改革的步伐谨小慎微,举步维艰。而在当下的中国,我们更需要的是制度层面的乐于创新、敢于创新,善于创新,在创新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进而确立更为合理的制度,这需要媒体的鼓励、群众的支持。政府既要容得下群众、媒体的批评乃至谩骂,媒体也要给于政府创新改革的舆论空间,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极有可能存在着某些立法不足,但这不妨碍其是一次值得鼓励的大胆尝试,媒体不能本末倒置,甚至于在不清楚立法的前因后果、具体制度设计原因时,即盖棺定论,这种做法有违媒体责任、有悖媒体道德!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会出现哪些问题,存在哪些不足,要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步积累经验。政府部门不能因媒体的批评、群众的误解即裹足不前。但是,政府更不能闭门造车,媒体的批评、群众的误解应视为改革前进的促进力,众多的批评足见百姓对政府的殷殷期望。媒体也应对此条例的执行继续跟踪报道,看看到底存在不存在公权力寻租的问题,是否存在对企业滥收费、设置行政壁垒的问题,这样才有益于改革前进。退一步说,即使该《条例》立法失败,也为全国作出了宝贵的实验,为其他省份乃至国家作出大胆尝试,又何乐而不为呢?
发表于 2012-8-20 12: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然是在国外比较容易看到真相,你们这些不翻墙的早就被蒙蔽了
发表于 2012-8-20 12: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有个中科院专家提议收呼吸税,后来大家都知道了..[s:7]
发表于 2012-8-20 12: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楼(paladin025) 的帖子

什么意思? 异尘客转的文章不翻就能看见
发表于 2012-8-20 13: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老话,俺在风能太阳能上支持国有。
发表于 2012-8-20 13: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3楼(废土之手) 的帖子

呼吸税是个真笑话,而MD某州收雨水灌溉费用收到农民抗议。

说俺是比烂党也无所谓,比选择性无视好。
发表于 2012-8-20 16: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收!
发表于 2012-8-20 16: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讨厌那种充满外国优越感的人了……
发表于 2012-8-20 17: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3楼(废土之手) 的帖子

有没有相关资料可看?
发表于 2012-8-20 22: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报批肯定要报批啊,建个水坝,开发个煤矿,说建就建啊···

只是有米有人以此谋利···  大家都懂的
发表于 2012-8-20 23: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风能报批还能理解, 太阳能这种按面积算的东西也要报批? 能源项目一定要政府控制? 没有规定是立法空白, 有了规定就促生腐败, 新能源的企业该怎么生存? 我国发展新能源的所谓"积极性"大家有目共睹. 本来就是世界工厂, 人力材料成本最低, 发展太阳能潜力很大. 太阳能这种能源, 是非集中型的能源, 需要把现在主流的主干式供电的思维转化成网状供电的思维模式. 对地方小规模建设的要求很高, 基本上多大个村配多大个电厂就是最优解. 现在这种规定, 无非就是把太阳能项目拖进报批的八卦阵里面, 最后的结果就是小规模全干掉, 大规模不适用. 那些说支持国有化的, 我想问你们. 一个村子百十户人, 非工业用电几亩地就可以解决, 跟成本跟建一个停车场差不多, 这样的项目也要按照大型能源项目的标准报批? 整个项目的运作水平跟移动联通开几个销售点差不多, 审批就是硬要企业掏腰包把运作提升到和基建项目同样的水平上去, 政府每年审核, 安全评估, 特种执照和税收. 这些政府可都一分钱不出, 全都算到企业头上. 这样搞, 最后的结果就是某中国字号的能源企业在某省会城市斥资多少亿建一个太阳能电厂, 举国欢庆领导表彰. 可是普遍的用电问题还是维持现状.
发表于 2012-8-20 23: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楼主hjmz于2012-08-20 11:44发表的 国家气象局:支持风能太阳能归国有 :
http://news.163.com/12/0820/04/89AUPEG70001124J.html


郑国光:你说空气要收费吗?不可能的。实际上它的含义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减少一些重复建设,让资源得到共享。
(黑龙江的法规)是说,对气候资源的探测要统一管理,和气候资源统一管理是两回事。在实践当中让大家看,是不是说气候资源就是要收费,其实没有。
.......
你看他说的这句话, 这个就是主干供电的思维. 风能和太阳能不一样, 风力发电能够很好的融入到供电网络当中, 而太阳能是非常困难的. 太阳能供电具有周期性, 而且是低压直流. 大规模建设储电设备这个美国人在研究, 效果并不好. 其实完全可以社区小规模储电, 小规模开发, 局部网状互补. 可是这样做触及了国家的底限, 美国也包括在内. 现在太阳能的问题不是成本太高, 而是成本太低, 新型的太阳能板能以小于居住面积提供住户的日常供电, 成本只有几千美金. 这个面积在美国这个大农村是非常容易取得的, 即使考虑到阳光气候的因素, 以几百户的村落为整体的能源自给不成问题. 而在这种新型能源目前, 能源企业从生产者退居为维护者, 毕竟人家是用自家地, 太阳能板也是自己的, 能源企业将失去对市场的控制, 而且进一步失去定价权. 任何一个政府, 能源企业都有很多话语权. 现在美国政客提出的全都是大电厂计划, 努力把太阳能并入供电主干. 当然把自然资源国有化这么有特色的还是在中国. 不过面对的问题是一样的! 太阳能必须小型化和自治化, 区域互补. 企业政府只能做协调和维护. 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没有以用户为市场主导应用能源的先例, 所以现在太阳能的合理应用举步维艰.
发表于 2012-8-20 23: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家宝总理的新政策 力挺太阳能和光纤入户

http://news.dichan.sina.com.cn/2012/06/21/514207.html

看看温总理在做什么. 再对比黑龙江的政策. 我只能说这又是我国领导层和地方脱节的一个例子. 现在全国都在等温卸任吧.
发表于 2012-8-21 00: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1楼(zacharyt) 的帖子

总不能指望私企搞。
风能太阳能说白了就是电,能源企业攥在手里能图个啥?东部高用电量地区有本事的私企巴不得能能源产业能下放,在自己那地方赚个痛快,供电收钱和收税有区别?到时候还能指望能统一价格?中西部低回报区谁搞?这时候缺冤大头,但是没有东部收费来均衡价格成本到头来还是要从人民身上要回来。

私企建设提供电力,国家在屁颠屁颠的去给人铺设电网,私企再等着收钱?电网要是私企搞,那电力维护等等民生产业是不是也要下放?需要电力的基础建设是不是还要政府向私企买电来整?

现在不管是风能还是太阳能初期投入成本都不是一般企业能承担的。能搞的人更不会想着利民利国。风能的那个扇子合成过程污染和玻璃纤维排放和工业润滑油的污染加上一个 5 万KW风场15000 吨的混泥土用量,太阳能也好不到哪去。污染谁来整?

我国的太阳能方面和西方国家签清洁能源换来技术和财务补助,代价是加入研发和使用中。但是靠之前老早蒙头搞出来的技术在世界上占有一脚,当初西方想卖电池板给天朝,结果天朝一转身拿出研究好的电池板反坑回去。去年美德才开始骂天朝反倾销和反补助策略。天朝的大型太阳能电池板都往外卖,技术上还是没问题的。但是价格就贵到一般企业、人民根本承受不了。想大面积发电?钱哪里来?只有等到生产技术进一步提高和成本下降。但是指望谁来技术性投入?

前段日子世界范围的太阳能产业受打击,太阳能电池板厂家都不好过,那个国家还往里砸钱?
发表于 2012-8-21 00: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还是占地吧

一是用地面积问题,想绕过国家圈地,没门

二是地点问题,风水宝地被一群没技术含量的占了咋办,还是得把关嘛
发表于 2012-8-21 00: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2楼(zacharyt) 的帖子

美国的土地和地理情况能让这种大农村式的建设成立,换做中国山区或用地紧张区?

“关键还是占地吧

一是用地面积问题,想绕过国家圈地,没门

二是地点问题,风水宝地被一群没技术含量的占了咋办,还是得把关嘛”

在理。
发表于 2012-8-21 00: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4楼(lb19931118) 的帖子

我只能说思维过时了当然都想不通.

电网是集中供电的产物, 国家修出来自然拉动税收, 双赢的买卖. 西部政策不是我订的, 往成本收不回来的地方铺电网, 脑子有病.

太阳能私企或者国企搞都是一样的, 供需关系之前我说的很明白了. 无论是什么企业, 在太阳能市场上都不能掌握定价权, 因为消费者和主要生产者是一个人, 就是用户. 企业可以铺设区域电网收取租金, 还有就是安装和管理费用. 你说传统电厂需要国家控制, 这我没意见. 可是不能把旧思维生套到新事物上面去. 在太阳能上面, 国家对电网的投入都不作数, 那是给传统集中能源的. 家用能源需要用户和企业协调, 跟手机很像. 国家当然可以监管手机质量, 但是没必要规定所有无线信号都是国有, 卖手机需要特殊执照.

风能的事我不说, 因为是归到传统电网里面的. 太阳能供电的污染和知识产权问题, 是上游问题, 请你不要跟下游的问题做混淆. 我就想问你一句话, 规定太阳能需要审批, 或者集中大规模建设太阳能, 对污染和知识产权问题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吗? 企业污染就归到环境监控里面去, 在生产的时候订好环境标准, 有必要在人家安装10个或者100个的时候再审批吗? 再有知识产权的问题你完全是不知所云, 我国能研发就自主研发, 研发不了就引进技术, 成本要靠技术解决, 而且已经解决了. 现在美国世面上就有在50平米以内解决家庭用电的产品, 你在国内买不着别怪美国人不想卖给你. 工业级的现在还不成熟, 没必要转型, 可以继续主干供电, 互不干扰. 而且审批能把没有的技术批出来还是怎么?

用地面积问题, 民用一律自家屋顶, 除了麻雀没人跟你圈地. 地点问题, 这个笑掉大牙, 太阳能确实有区域差异, 不过顶多是个成本问题, 跟水能, 风能什么的有本质差别, 少拿老思维往上套, 自己多动动脑. 有日光资源丰富的地区, 适合以后开发做工业用, 土地本来就是国家管理的, 土地管理局的现有规章就能管理, 再出台新政策是不是画蛇添足?
发表于 2012-8-21 01: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我可能没说明白, 或者有人没看明白. 太阳能必然是小型化分散化网络化的, 大型都是扯淡. 企业应用现在依靠传统能源, 以后依靠核能源, 太阳能在这块根本没得搞, 要搞只能搞民用.
发表于 2012-8-21 01: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唔,很认真嘛

本大叔觉得,还是先从根上说起,这话题能炒热,真正原因无非是“国有”嘛

一般人第一反应可能就是,真荒唐,老天爷的东东,怎么就归了国有啊

很不幸,老天爷的东西多了,山川海河,矿产森林,珍稀动物,本国宪法定的就是国有,自然资源嘛,在本国法律就是得国有,不服?

当然,很多人会不服。

那应该怎么设定呢?(1)不规定所有人,则属无主物,可先占先得,嘿嘿,这个后果不说了;(2)平分给每个人,这个操作难度……,就算分完了,随着贫富分化、兼并……,那后果也不说了;(3)规定私人不得占有,属全体公民公共所有,唔,这个就叫“国有”……

另举个例子,对咱小老百姓来说,石油是国有还是私有,有区别吗?一样得花钱买油吧?除非你家正好有口油井,或者你家财万贯想作石油生意,犯得着对“石油国有”愤愤不平吗?

至于姜饼小人列举的“自家房顶”云云,本大叔只好笑笑,太阳能热水器满中国都是,有谁被收“太阳能使用费”了吗?电网是国家经营,你拉掉不用,自家安个柴油发电机天天自个发电也没人管你吧?(除非是邻居投诉噪声、油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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